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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稅務犯罪視為洗錢的前犯罪與法務部101年洗錢防治工作年報



資料更新時間:2016/08/31
關鍵字:反洗錢、OBU開戶、海外銀行開戶、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

最近因為兆豐銀紐約分行遭DFS裁罰一事,連帶牽扯出台灣將於今年(2016)下半年接受APG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評鑑,可參閱以下資料;法務部調查局於101年工作年報中建議事項:

  1. 以下摘錄自法務部調查局101年度洗錢防治工作年報;因為國際趨勢已將稅務犯罪(逃漏稅)視為洗錢的「前置型犯罪」所以非金融業專業人士將納入,當然,提供相關專業建議者將一併受罰。
    因為國際趨勢已將稅務犯罪(逃漏稅)視為洗錢的「前置型犯罪」所以非金融業專業人士將納入,當然,提供相關專業建議者將一併受罰。
  2. 國際上對洗錢犯罪的認定;其中項次C、D、E、L等都是透過境外公司操作,因此,透過境外公司開立海外銀行帳戶受到嚴格審查也就不足為奇。
    國際上對洗錢犯罪的認定
  3.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將自2013/07/01起,將稅務犯罪(逃漏稅)視為反洗錢工作;

依據此一新規定,將要求銀行針對現有或新開立之帳戶,必須做好KYC並評估其稅務風險(據判客戶需提供由會計師或律師出具保證函證明此帳戶之資金無稅務風險) 另,新規定將稅務犯罪(逃漏稅)視為洗錢中的一項,即代表若他國政府以逃漏他國稅賦為由,要求新加坡金融機構配合調查,新加坡是會配合調查或查扣的。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認定稅務犯罪為洗錢的前犯罪

2012/10/9 MAS發出決議文,指稅務犯罪在新加坡被認定為洗錢的前犯罪

2. MAS致力於維護新加坡的國家完整性與成為一個受信任的國際財經中心的聲譽,
從2013/7/1開始MAS將範圍廣泛的嚴重稅務犯罪認定為洗錢的前犯罪。也將更新<貪污、 販毒和其他嚴重犯罪(沒收所得)法> 以包含認定的罪刑。

3. 依指定,金融機構 (FIs) 必須適用MAS所通知的完整配套的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資助的措施,以從嚴重的稅務犯罪來防止洗錢。這涉及到嚴格的客戶善良管理人責任和交易監測行為以及適當的可移交議報告。金融機構 (FIs)須充分識別和評估稅務相關的風險,並對風險進行適切的管理和降低。

4,決議文提出,FIs 金融機構所應遵守新的執行框架的基本要素,。金融機構必須制定和執行政策、控制和程式,以有效地檢測和阻止透過金融系統所發生故意或欺詐逃稅所得的洗錢。包括了補充說明現有客戶驗收和正在進行的交易,以特定稅的紅色標誌指標來監測,以及批判地審查現有的用戶端,以評估的資產稅合法性。FIs 金融機構還應建立正確的升級策略來管理高風險的客戶,包括適當的高級管理階層批准程式。

5 此決議文是在 MAS 網站 (www.mas.gov.sg/News-and-Publications/Consultation-Paper) 上提供的。MAS 邀請有興趣的人士針對執行框架提供回饋意見,以及提供建議以便切實有效地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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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注意:
新加坡是充分致力於保護其金融系統免於被用於包庇稅務犯罪。2011 年,MAS 提醒在新加坡的金融機構應保持警惕可疑的流入資金中以解決懸而未決的稅務問題。新加坡還宣佈計畫將嚴重稅務犯罪行為定罪為洗錢的過程。

2 為落實2012 年 2 月修訂版之金融行動工作組 (FATF) ,新加坡重申承諾完全依FATF規定落實,包括稅務犯罪定義為洗錢前犯罪行為。

為落實2012 年 2 月修訂版之金融行動工作組 (FATF) ,新加坡重申承諾完全依FATF規定落實,包括稅務犯罪定義為洗錢前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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