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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離岸公司未來何去何從?



資料更新時間:2017/02/06
關鍵字:境外公司、離岸公司、OBU、反洗錢、CRS。
  1. 以下文章刊登於經濟日報1/26 台商專輯。
  2. 僅以此文作為2017年開年。
  3. 離岸公司還能不能用?當然可以。但是它的操作成本(有形與無形)勢必較以往增加,以往常說租稅規劃的成本約佔總資產10%~15%,在離岸公司操作上大體是〝定額〞費用,依照資產比例的情況少。
  4. 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為7年。操作規劃是要往前看不能往後看。

離岸公司未來何去何從?

【維詮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宋繼豪】回顧2016年對國內的離岸公司使用者來說應該是驚心動魄的一年,從開年初大小事件不斷;由稅務機關修訂「移轉定價查核準則」揭幕、BEPS法規上路、「巴拿馬文件」事件的爆發、到國內財金部會宣示聯手查緝假外資、反避稅條款;所得稅法43條之3、之4送立院審議通過、其後「巴哈馬」公司文件也遭揭露、某國銀紐約分行遭罰連帶影響國內「洗錢防制法」的修訂,而在年末重頭戲則是汶萊停辦境外公司、及中國大陸針對非居民金融帳戶的揭露與交換及國際CRS的逐步推行。這些以往一年都未必發生一件的大事全部在去年發生,難免讓人懷疑離岸公司未來還能繼續使用嗎?

平心而論,AEOI/CRS 金融帳戶資料交換辦法是2014年G20會議結論,歐美國家早已逐步修法遵行;亞洲國家中 新加坡、香港、中國大陸都已頒佈相關辦法遵行、國內相關主管機關也在著手進行;BEPS 則是2015年G20會議通過15項行動綱領後開始實施;而金融機構針對開立帳戶與資金流動加強「反洗錢」作業程序,自2012年起海外即有多家外商銀行因觸犯「反洗錢」規定而遭外國政府裁罰、甚至銀行高層因此下台的消息傳出。綜觀以上都有脈絡可循並非憑空發生,何以在國內會引起軒然大波?

探究可能原因:因為離岸公司設立程序簡單、無實體與成立國內公司差異大,所以國人在心理上對「離岸公司」並未嚴謹看待,導致對大環境的變化或外國法令的變遷/修訂無關與無感。實際上,無論是成立美國德拉瓦公司、香港/新加坡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公司…等,都是依該國法令所成立與維繫,各該國或國際上的法令修訂自然應該加以關注。另外,秘書公司也有部分責任。由以下離岸公司服務鍊示意圖可清楚顯示設立者與註冊地之間是如何聯繫與分工。

離岸公司服務鍊示意圖

設立者與註冊國之間「必須」倚賴秘書公司的承接與經辦各項法規要求,離岸公司的各項操作/規劃、新法規的解釋、影響與對應、與離岸公司有關的配套法令與相關操作整合都是秘書公司所應肩負。這或許能解釋一個常遇到的疑問?為何同一個註冊地、相同註冊代理人發出的文件,為何甲秘書公司很麻煩或不能做;乙秘書公司卻能處理?

思考離岸公司未來何去何從問題之前,應一併考量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替代工具。國內稅務資訊系統早在102年已完成整合,近年財政部推行的總總電子化稅務便民措施:諸如 主動寄發「試算稅額通知書」、推動「電子發票」、海關無紙化作業、外匯資料總歸戶…等,作業簡便也代表了資料整合與掌握。若仍抱持過去〝多年來皆如此〞、〝風頭過了就一切照舊〞。在擔心何去何從之前,使用者的觀念是否有隨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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