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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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海外所得、OBU、境外公司、OIU、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關於「海外所得」申報
關鍵字:海外所得、OBU、境外公司、OIU、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一般對海外所得的誤解除了「所得來源地」外,另一個就是誤以為「匯入時」才需要申報。
- 延伸閱讀:「海外」所得容易引起誤解。
「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個人之海外所得總額,應就其全年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合併計算之。」為財政部98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58720號令訂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3點及第4點所明釋。
個人如有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調範圍,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投資國外金融商品所獲得之海外所得,若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獲後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丁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海外營利、利息所得合計700餘萬元,該局乃對丁君補徵稅額及處罰。丁君主張因各銀行未提供海外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漏報請准免予處罰云云,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係因海外投資所產生,與一般國內股票投資、存款不同,非屬應扣繳所得,是給付單位於給付上開所得時,無須扣繳及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之查調範圍,所得人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發布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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