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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強化OBU確認客戶身分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7/03/10
關鍵字:OBU、境外公司開戶、COI、董事在職證明、存續證明。
  1. 此規定於03月09頒佈,目前僅是草案在徵求意見階段,不過各銀行已經開始配合此規定作業。
  2. 法規中所規定需由註冊代理人核發之「董事在職證明」與註冊地政府核發「存續證明」應該是針對〝年費〞佐證用;開戶時有可能也需要提交。
  3. 無論是從〝洗錢防制〞或未來推動〝CRS〞的觀點來看,金融機構趁此機會將OBU帳戶整理一遍是有必要的。客戶可能也會因此〝驚覺〞原來沒繳年費的境外公司,帳戶還存在銀行系統內。
  4. 此次修正規定之重點在修正條文第十條的附件,如下;*注意地址查核
  5. 以往存在的代辦業者開立證明怪象,〝或許〞將從此消失。
    常見怪象有;
    • ①必須透過指定代辦業者才能開戶或香港分行帳戶;
    • ②來者不拒型:代辦業者公司名XX,年費invoice 抬頭寫OO (代辦業者OBU)銀行也接受;
    • ③登錄代辦業者型:銀行〝明說〞代辦業者需完成登錄,年費invoice 才有效;
    • ④登錄會計師或律師型:銀行登錄特定會計師或律師出證明佐證公司存續(奇怪?年費不是繳給他,卻要他出證明)。

金管會強化OBU確認客戶身分規定-境外法人

金管會預告強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確認客戶身分審查程序之規定

2017-03-09

為強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確認客戶身分審查程序,並因應我國於107年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相互評鑑之準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參考新加坡、香港等鄰近金融中心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40項建議對客戶身分盡職調查之作法,擬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為使OBU對境外客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之審查程序符合國際標準,以審慎控管相關風險,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增訂3條,修正6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強化OBU確認客戶身分審查程序(修正條文第10條):

(一) 對OBU應取得或驗證之客戶身分文件、資料或資訊為一致性規範。對境外法人所徵提文件以註冊地政府認證或核發文件或註冊地政府核定之註冊代理人簽發之證明為原則,不得接受代辦公司自行簽發之證明。(第10條之附件)

(二) 考量OBU業務亦為未來APG相互評鑑之重點,明定銀行應於本(106)年底前依修正後規定,完成該業務客戶之重新檢視,並重新確認客戶之洗錢及資恐風險等級。(第10條第2項)

二、 第三方協助OBU辦理確認客戶身分審查程序(修正條文第11條):

考量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業務對象主要為境外客戶之性質,有透過第三方協助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審查程序以獲取充分之客戶資訊之需求,並可驗證客戶相關資訊之真實性,爰參考FATF第17項建議,訂定OBU得透過海外分行或子行協助確認客戶身分及應符合之規定,並將執行方案及中介機構名單報金管會備查。

三、明定OBU辦理新開戶時不得勸誘或協助境內客戶轉換居住者身分開戶,並應建立相關內控制度。(修正條文第12條)

四、 考量本辦法修正事項尚涉及銀行因應調整內部作業程序及系統設定,爰給予六個月緩衝期。(修正條文第13條)

金管會並表示,該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鑑於國際組織將於107年對我國進行防制洗錢評鑑,金管會前已召開草案研商會議,並已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之增修意見,為掌握時效,以利銀行配合執行,爰就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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