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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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台幹薪資、兩岸租稅協議、CRS、陸資來台辦事處、陸資來台分支機構。 |
台商企業長期派駐大陸子公司之台籍幹部若在台灣母公司掛薪資與勞健保常遭稅務單位剔除。因此常見多以台幹個人身份自行在台工會、鄉鎮公所納保,對受雇台幹個人權益多有影響。此情形可以改由大陸子公司申請來台設立分支機構(陸資來台申請)的模式,將台幹實際薪資分拆大陸與台灣兩地支領,在台分支機構的各項費用則可合法列入大陸公司成本。以下情況適用此模式:
- 未來可能實施的兩岸租稅協議;
- 因應中國大陸、香港金融機構將實施的CRS 帳戶資訊交換;某些會計師認為此規定將造成國內稅務機關對台幹大陸(海外)薪資查稅;
- 考量台幹薪資成本歸戶;
- 有意規劃大陸企業上市。可透過大陸企業回台購併原國內母公司納入營收或成立新公司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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