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盛專欄/汶萊不當租稅天堂 台商快應變
2017-03-09 00:50:55 經濟日報 謝明穎
國際間反避稅CRS等法規正如火如荼的執行,加上台灣反避稅修正法案即將實施(預計2018年),台商運用境外公司從事貿易及投資的架構正面臨巨大的挑戰;但就在台商疲於應付的同時,汶萊政府突然宣布將於2017年12月24日終止所有國際商業公司的業務,這意味著汶萊享有免稅資格的公司型態即將步入歷史。影響所及,台商勢必要在有限時間內重新調整投資架構,否則汶萊公司法人資格喪失產生投資架構的中空,將可能導致台商權益遭到損害。然而由於中國、越南乃至台灣等等,對於控股架構調整的法律、稅務認知不一,若單純依照自稱汶萊專家的建議辦理遷冊(公司搬家到其他國家),一旦不被政府單位認可,極有可能申訴無門,更容易面臨鉅額的所得稅負,台商務必謹慎因應。
遷冊直接轉換註冊國是坊間慣用的方式,但由於新舊公司法人資格的延續僅憑遷入國發出的證明及自行編製的財務報表,在法系不同的國家(如中國與越南),其適法性常遭質疑:以台商投資密度極高的越南為例,其投資基本架構多為台商個人→汶萊控股公司→越南當地實體公司;當控股公司改變法人性質時,無論控股公司改變的方式為遷冊、合併或是新設立控股公司,對越南當地政府而言,都視為新舊控股公司的股權轉讓,其股權轉讓若有發生利得,自然必須依規定課徵當地資本利得稅,而課稅與否則視股權擁有者的身分是否為當地稅務居民而有不同認定方式。
另一方面,從台灣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由於台商個人原投資的汶萊控股公司結束,意味著納稅義務人必須就其原來的投資進行損益結算申報,因處分的汶萊公司股權,是屬於外國有價證券,該部分不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的停徵項目,故若當初是以台灣個人名義進行投資,當該汶萊控股公司結束有產生利得時,就需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中的海外所得申報納稅;若是以台灣公司名義進行投資,則該部分的利得需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
因此,對於汶萊政府終止國際商業公司相關業務所造成的衝擊,荷盛顧問謝明穎總經理呼籲,台商任何型態的境外公司結構調整都應該謹慎評估,並與專業顧問商討對策,以免招致風險而不自知。若需相關諮詢,歡迎洽詢荷盛團隊,本司將於3月中旬舉辦全省研討會,會中將針對汶萊部份做解析,歡迎報名。(作者是荷盛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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