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 王大同擁有台、美雙重國籍且符合大陸稅務居民要件,請問王大同在香港所開立的個人帳戶需完成「自我申報證明」時,如何申報其稅務身份?應提交何種證明文件?
防洗錢與稅務資訊透明的鏈結
2017-03-22 02:12 經濟日報 陳麗媛
報系資料照
最近新台幣又大幅升值,其實,從農曆年後外匯爆出鉅量交易,就引發討論,許多評論或可能因為大陸將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或稱「陸版肥咖」,使資金自台商流出「回台」停泊。暫不論資金來源究竟為何,倒是對CRS、陸版肥咖應有充分了解。
CRS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提出一套全球通用的資訊交換機制,擬從「金融帳戶資訊」角度補足稅捐稽徵所需資訊,並期以跨國合作來達到防杜租稅逃漏目的。在CRS規範下,金融機構需調查帳戶持有人的稅籍並申報給當地的稅務機關,各國政府再藉由國與國間的資訊交換,取得其稅務居民在其他國家的金融帳戶資訊。若帳戶持有人不是自然人、並被判斷為消極性非金融機構(Passive NFE,如信託、無實質營運的投資公司),則需被「看穿」而揭露其實際控制權人。
目前香港、新加坡、日本等已採行CRS,預計於2018年9月間進行資訊交換。另大陸亦已宣示實施CRS,去年10月已公告「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預期今年實行,且亦會於2018年作交換資訊。
我國政府尚未就採行CRS提出說明,然行政院院會2月已通過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修正草案,允許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及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為實施CRS奠定法律基礎。
在CRS下,台商及高資產個人將可能面臨以下金融機構查核、並判斷其稅務居民身分的情形,並因資訊交換而使資訊曝光:
一、在註冊地並無實質營運的第三地公司可能遭開戶金融機依據其實際營運管理地判斷其實際稅務居民身分;二、多地支領薪酬者,支薪地金融機構可能以帳戶持有人之居住地判斷其稅務居民身分;三、高資產個人設立之投資公司於境外私人銀行開立投資帳戶,金融機構可能依實質受益所有人判斷稅務居民身分。
一旦金融帳戶資訊於各國間交換,稅務機關即可能就所取得的「新」資訊發動查核,而引發稅務風險。
但是否可藉由移動資金而規避CRS規範?尚有以下因素應考量:
一、目前尚有未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可作為資金「避風港」,惟可預期該等國家為避免未來被列入OECD或歐盟的「不合作名單」而遭受國際制裁,仍會採取資訊交換的合作措施,故長期而言資金將無所遁形。
二、近年國際間大幅提升反洗錢規範及稽查的強度;更甚者如歐盟、香港及新加坡已將稅務犯罪(逃漏稅)視為洗錢的「前置型犯罪」,並可凍結、沒收或者徵用有疑慮帳戶。意即資金的流動必受金融機構更為嚴密的監控,無論帳戶設立或資金進出困難度均大幅提高。
綜前所述,此波國際間要求稅務資訊透明的浪潮已無可迴避,納稅人應改變思維,瞭解稅負為資金逐利必要的成本,適時調整過往的離岸架構並合理納稅,始為正辦。政府已積極準備迎頭趕上國際潮流。筆者正向看待此發展,也期待相關子法規及資訊交換機制可儘速出爐、使金融機構及社會大眾可有足夠的時間瞭解、及準備因應新的稅務規範。
(作者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