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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因應國內「實際管理處所 PEM」認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7/04/13
關鍵字:境外公司、OBU、反避稅、CRS、CFC、個人反避稅、所得稅法43條之4。
  1. 國內「實際管理處所」之立法是參考OECD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2014年稅約範本針對〝居住者〞註釋規範;需符合「作成重大決策者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境內」「財務報表、會計帳簿、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在境內」「在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等三項構成要件。反之,則視為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外。
  2. 注意以上三點中並沒有〝金融帳戶OBU開立在境內〞,坊間所謂在台灣開立OBU帳戶即被認定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說法並無依據。
  3. 香港〝實體〞公司符合實際管理在〝台灣境外〞。香港實體公司需符合以下條件〝當地召開董事會完成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公司帳冊保存在香港並經香港會計師審計、申報香港稅務局完成稅務核定、香港實體營運地址(非香港會計師掛地址)、員工及其他相關營運資料〞。亦符合:境外公司實際營利所得或各期虧損需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
    • ①、會計師查核簽證;
    • ②、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
    • ③、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驗證。
  4. 其他境外公司(BVI、薩摩亞、塞席爾、安圭拉、開曼…等)同樣可安排取得香港稅務居民身份並符合上述條件。
  5. 少數香港公司有低報營運數字情況。譬如:申報營業額50萬美金、獲利5萬美金;真實營業額一百萬美金、獲利10萬美金。萬一發生需財報佐證實際獲利,拿出的資料只能證明5萬…另外5萬美金依規定要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稅得不償失。延伸閱讀:立院通過個人CFC條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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