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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若有意透過境外公司從事投資顧問、募資業務,需注意台灣與香港的法律規定將導致銀行開戶困難



資料更新時間:2017/05/05
關鍵字:境外公司、OBU、反洗錢、香港銀行開戶、KYC。

常遇到有意透過成立境外公司集資(募資)進行證券投資顧問或金融商品投資顧問業務的詢問案件,最近遇到的問題多卡在銀行開戶。試以國內與香港對此相關規定說明銀行開戶為何困難;

國內法規:

1、主管機關是金管會。

2、依據金管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相關規定;

  • ①.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 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 ②.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本法之規定分別核准,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營業執照,不得經營。
  • ③.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二千萬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 ④.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至少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部門,配置適足、適任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 ⑤.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若銀行確實執行開戶KYC應該不會通過。

香港法規:

坊間常以香港金融自由,法令允許機構所派駐人員在香港境內銷售境外商品,毋須具有香港之證券、期貨證照?!實則是;

  1. 香港公司營業項目採開放式,除特許與受規管外其他均開放經營。
    • ①.證券與期貨類受規管活動中包含以下10類牌照:第 1 類 證券交易;第 2 類 期貨合約交易;第 3 類 槓桿式外匯交易;第 4 類 就證券提供意見;第 5 類 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 6 類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 7 類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第 8 類 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第 9 類 提供資產管理;第 10 類 提供信貸評級服務。
    • ②. 對經營受規管活動的業務的限制等除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
      • (a)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或
      • (b)顯示自己經營某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 ③.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犯罪 ——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00;或
      •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則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0。
    • ④. 就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行為或活動的適用;
      • (a)任何人(不論由他本人或由另一人代他)在香港或從香港以外地方向公眾積極推廣他提供的任何服務;及
      • (b)該等服務如在香港提供,便會構成某類受規管活動,
        則就(a)條而言,提供該等被如此推廣的服務視為經營該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這是偶有詢問申請香港9號資產管理牌照的原因。
  3. 實務上若以OBU從事〝證券投資顧問〞、〝資產投資顧問〞為由申請開立香港銀行帳戶,除非持有相關許可執照,不然多會被拒。
  4. 亦可申辦開曼公司並申請金融執照也是一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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