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強化OB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
2017-05-09
金融監督管理委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 之修正,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為強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及因應我國於107年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相互評鑑之準備,已參考新加坡、香港等鄰近金融中心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40項建議相關確認客戶身分之作法,並參酌外界意見修正本辦法。本次共增訂3條,修正6條,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強化OB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修正條文第10條):
(一) 明定OBU應依我國洗錢防制相關法令及銀行公會自律規範等規定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二) 對OBU應取得或驗證之客戶身分文件、資料或資訊為一致性規範。本會104年2月10日金管銀外字第10300356031號函等規定OBU受理境外客戶開戶得憑單一合法入境證件辦理開戶,將一併配合調整。
(三) 考量OBU業務為未來我國接受APG相互評鑑之重點,明定銀行應於本(106)年底前對既有客戶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
二、 第三方協助OBU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修正條文第11條):
(一) 考量OBU之業務對象主要為境外客戶之性質,有透過第三方協助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以獲取充分客戶資訊之需求,爰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第17項建議訂定OBU得透過中介機構協助確認客戶身分及應符合所定規定,並將執行方案及中介機構名單報本會備查。
(二) 考量中介機構係為銀行辦理部分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且涉及客戶資料保密事項,仍應有適當的評量標準與管理,故中介機構仍以銀行機構為限,並明定其範圍為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或子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總行或總行所轄分行、外國銀行在臺子銀行之母行或母行所轄分行。
三、明定OBU辦理新開戶時不得勸誘或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開戶,並應建立相關內控制度。(修正條文第12條)
四、 明定本辦法修正事項尚涉及銀行因應調整內部作業程序及系統設定,爰給予六個月緩衝期。(修正條文第13條)
配合本辦法之修正,金管會除將整理提供問答集外,並將請銀行公會檢討自律規範,對於銀行實務細部作業程序或其他共通性疑義事項,請該會蒐集業者意見,研議納入自律規範,俾利銀行遵循。例如銀行所提如何驗證OBU文件真實性之實務問題,可由銀行公會研商訂定驗證方法、徵信機構及驗證程序等事項納入自律規範,包括可透過不具利益衝突之非金融專業機構提出查證報告供銀行參考,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仍係由銀行自行辦理。
另為使銀行依本辦法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順利進行,充分向客戶說明以避免不必要之疑慮,將併請銀行公會研議相關宣導作法及協助客戶配合銀行進行覆審程序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