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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台灣版CRS已於5/26日經立院三讀通過



資料更新時間:2017/06/01
關鍵字:CRS、金融帳戶資訊交換、AEOI、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境外公司、OBU。
  1. 台灣對落實國際間AEOI(多邊自動情報切換式通訊協定)/CRS是採修訂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方式,而非定專法執行。
  2. 未來將先以簽署〝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國家以〝外交換文〞的方式完成。
  3. 依據財政部公告資料截至105年12月31日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計32個。其中,新加坡、澳洲、加拿大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有可能對擁有雙重國籍的台籍人士帶來衝擊;( * 新南向政策國家)
    • (1)亞洲: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
    • (2)大洋洲: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 (3)歐洲: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 (4)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 (5)美洲:加拿大、巴拉圭。
  4. 美國未加入CRS。美國透過FATCA即可要求世界各國將美國公民金融資料〝單向〞提交給它,所以它不需要加入CRS。據媒體報導,財政部已規劃與美洽簽TIEA(稅務資訊交換協定)以為補足。
  5. 坊間關於CRS因應方式很多;個人帳戶不外乎透過取得他國身份藉以規避、法人帳戶則需轉換身份成為「居民企業」(非居民才會交換)。延伸閱讀:因應香港CRS。
  6. 仍須關注未來財政部所頒訂的子法中如何認定「稅務居民」(包含自然人與法人)。

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修正案,提升資訊透明,符合國際標準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修正草案,於今(2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國際日益提升資訊透明標準,我國有完備法據,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執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CRS)必要,避免列入非合作租稅管轄區名單。本次修正係授權該部商訂條約或協定,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執行前述資訊交換及強化稅務合作,重點說明如下:

一、財政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條約或協定,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採換文而非重新簽署的方式可以加速作業流程)

二、前述條約或協定之執行應基於互惠原則,並規定不得與締約他方進行資訊交換之情形(採雙邊協議、而非多邊交換),以保護納稅者權益。

三、依據商訂條約或協定得執行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或其他稅務資訊之個案、自動及自發資訊交換。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配合提供相關之稅務資訊;應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例如按「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之資訊,應於審查後提供,不受金融及稅務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

四、授權財政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機關訂定子法規,定明適用範圍、執行方法、提出請求、蒐集、資料提供內容、時限及方式、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之基準及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之程序等相關執行事項。

五、應配合提供資訊之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及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相關處罰規定。

財政部表示,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完善我國資訊交換機制,可保障我國稅收,維護租稅公平,善盡國際義務,維護我國國際形象。未來該部將積極推動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資訊交換相關協定,並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徵詢銀行、證券、人壽、信託等相關公會意見擬訂子法規,規劃資訊交換實務作業程序,以利後續執行。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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