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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認識 Active NFFE 與 Passive NFFE 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資料更新時間:2017/06/13
關鍵字:Passive NFE、Active NFE Others、PEM。
  1. 前提先釐清Active NFFE與Passive NFFE適用於〝法人〞(公司型態)〝自然人〞不適用。NFFE 是Non-financial Foreign Entity 的縮寫意指〝非金融海外機構〞,而區分 active or passive 主要在於此非金融海外機構的收入是來自於〝主動〞或〝被動〞,收入來源為租金、利息、 股利、權利金等屬被動收入。
  2. 出現詢問Active NFFE、Passive NFFE這兩個字詞是因為出現在FATCA W-8BEN-E申報書中,而Active NFFE、Passive NFFE認定是一個比國內〝PEM 實際管理處所〞更嚴格的標準。
    譬如:若美國法人或自然人經投審會核准來台成立子公司,主要投資項目為一般投資業,投資者將其匯入的資本金操作國內金融商品、定存生息或投資房地產收取租金為主要業務。當然,這家在台子公司有登記地址、取得營業登記並申報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
    依照國內「外國人投資法」或「PEM實際管理處所認定」它都是〝國內法人〞(視同稅務居民)與本國民所成立的公司法律地位相同。但若依照美國法律所規定,這家NFFE屬於〝被動收入〞必須〝穿透〞揭露其所持有之美國法人或自然人。
  3. 判斷〝PEM 實際管理處所〞以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地點、財務報表存放位置、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為認定依據…這只要支付一些成本即容易克服。
  4. 香港CRS 同樣引入Active NFFE、Passive NFFE認定標準。坊間有觀點認為金融機構在研判時將會要求NFEE帳戶負責人提交財報佐證,此觀點我個人存疑。
  5. 國內法規中有引入Passive NFFE觀點的嗎?有的。在「房地合一稅」中;

第 24-5 條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譬如:外資在台分公司),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在臺分公司),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公司之股權(指境外總機構所持有),該股權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Passive NFFE),其股權交易所得額,按前項規定之稅率及申報方式納稅(此條文意指若屬於Passive NFFE則透過轉讓境外公司股權的方式也是要繳稅)

*股權交易部分是指境外〝的〞公司(並非一定是租稅天堂公司)。

*外資來台成立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子公司所適用的相關規定與國內公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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