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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國內企業若要申報扣抵大陸地區所得稅,應留意需檢附之文件



資料更新時間:2017/06/15
關鍵字:抵扣大陸地區所得稅、CFC、第三地公司、OBU、境外公司。
  1. 以下是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針對〝國內企業〞申報扣抵大陸地區所得稅新聞稿,若為〝個人〞申報扣抵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請參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視同境內所得。
  2. 如果申報抵扣大陸地區所得只會多繳不會少繳,那誰會去申報?我想這篇新聞稿的主要目的在於對應企業的受控外國公司(CFC)條例及個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查稅案例;延伸閱讀: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
  3. 順帶一提,常遇到將境外公司資金取回時想的過於簡單,忽略了法規上對公司財報的要求;

譬如:王大同於民國100年將50萬美金匯入 Double A Co., Ltd.帳戶,民國106年將投資款取回50萬美金,王大同〝認為沒獲利〞所以不用申報。

稅務機關立場:投資款取回是王大同說的,〝不排除〞50萬是當年度盈餘分配(也可能是佣金),所以理當依據Double A Co., Ltd.財務報表為佐證。

至於拿不出Double A Co., Ltd.公司財報?!那鐵定是王大同自己的問題,各註冊地政府聲明存放會計記錄的文件都簽了還拿不出資料來?延伸閱讀:境外公司該不該記帳?

企業扣抵大陸地區所得稅,應留意相關規定

近年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為免雙重課稅,企業因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經由經濟部許可於第三地區設立公司投資大陸地區所取得的投資收益)而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就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扣抵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所得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認所得歸屬年度:係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所得稅的年度。(譬如:出貨後180天收款,是以出貨日同年度辦理)。

二、檢附之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例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大陸海協、台灣海基認證回台)後的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第三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三、稅額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即是說:合併後的所得稅可能多繳、可能不用補繳,但是台灣應納的稅款一毛不少)。

四、採用之匯率:以該等地區實際繳納稅款日(與第一項不同)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非申報扣抵營所稅當日的匯率。

五、其他證明文件:(一)足資證明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二)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三)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若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仍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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