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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僑外資若將其上層股權移轉給陸資,同樣需事前申請投審會核准



資料更新時間:2017/06/21
關鍵字:外資轉陸資、OBU控股公司、陸資來台投資、經濟部投審會申請。

近期媒體傳出台灣知名的以投資、製作、宣傳、發行一條龍整合,並曾投資、製作、發行電影「我的少女時代」的電影製作發行公司華聯國際將被香港上市公司「HMV數碼中國」收購。此事連帶引起僑外資公司在上層股權交易時須注意事項。

  1. 依照經濟部商業司登記資料可查得 華聯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屬外資來台成立子公司,網站上所顯示的投資方為塞席爾商 ELITE KNIGHT LIMITED與媒體所報導的交易方控股公司名稱不同;有可能是二層架構。
  2.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73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參照此法,原經核准的僑外資〈含OBU〉來台機構〈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若其上層公司股權交易給陸資〈人民、法人或其第三地公司〉須事前申報經濟部投審會核准。
  3. 陸資來台許可項目採「正面表列」須事前申報核准。以該公司經濟部登記之營業項目為例: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陸資不得經營文教;另兩項相近的營業項目是4581 書籍、文具批發業 與4583 玩具、娛樂用品批發業。營業項目必須配合修正。
  4. 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仍未改正者,並得連續處罰至其改正為止;屬外國公司分公司者,得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認許。
  5. 或可評估以大陸電商常見的VIE架構來台操作。
  6. 依此規定,外資來台投資前應避免直接投資,以避免國外母公司若引進陸資投資人將連帶影響在台機構的適法性。

陸資併購 投審會:應主動審核申請

2017-06-21 02:26經濟日報 記者戴瑞芬/台北報導

華聯國際被香港上市公司「HMV數碼中國」收購,由於HMV數碼中國大股東、執行董事有陸資背景,引發陸資併購疑慮。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張銘斌表示,將進一步了解,原則上,即使是外資併購台灣企業,也應主動提出審核申請。

張銘斌指出,HMV數碼中國究竟應視為外資或陸資,關鍵在陸資持股有沒有超過30%,或是取得實際的經營控制權。

由於HMV數碼中國的股權結構,包括董事會聯席主席、執行董事李茂投資背景有海航集團等,依據現行審查外資或陸資來台併購規定,必須主動向投審會提出申請,進行審核。

張銘斌強調,華聯國際被併購案,投審會目前沒有收到相關申請,將先收集資訊,進一步要求按程序送件審查。

華聯國際主要業務是電影製作、發行、以及影城通路,是否屬於外資或陸資來台併購的負面表列,張銘斌表示,要進一步了解收購內容,才能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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