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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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OIU、OBU、OIU開戶、COI、董事職權證明書。 |
- 此項OI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預告修正內容中,在境外公司開立帳戶部分類似OBU開戶規定。延伸閱讀:金管會強化OBU確認客戶身分規定。
- 修法因由;鑑於國際證券業務為我國107年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相互評鑑之重點,對新客戶及現有客戶完成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並於106年底前依修正後規定完成。
- 境外法人開戶除以往開戶所需資料外,需額外提供「董事職權證明書(董事在職證明) COI」。
- OIU修訂辦法中與OBU條例在「中介人」定意有所差異;OBU條例「中介人」僅限〝以本國銀行之海外分行或子銀行為限〞;而OIU草案中允許〝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屬保險海外子公司、海外分公司、海外具轉投資關係之金融機構 、海外律師或海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
- 條例中將明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新開戶時不得勸誘或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者身分開戶,並應建立相關內部控制度。
- OBU、OSU、OIU 自此均已同步更新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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