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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財政部預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台版CRS 草案



資料更新時間:2017/08/11
關鍵字:台版CRS、CRS、OBU、境外公司、金融帳戶資訊交換。
  1. 相關條文財政部尚在徵求各界意見,未定稿。
  2. 台、美間另簽訂FATCA與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另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其他稅務協議,以上均不適用本辦法。
  3. 名詞解釋:應申報國;若台灣與新加坡簽訂CRS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則〝新加坡〞即屬應申報國。
  4. 國人;且未具他國稅務居民身分者不受此辦法影響,包含開立在國內金融機構之OBU帳戶。
  5. CRS並非所有帳戶普查,而是針對應申報國居民帳戶辨明與交換。目前條文規定〝第二條 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於審查後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
  6. 目前普遍認為未來台版CRS之交換國家應以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國家為主。( * 新南向政策國家)
    • (1)亞洲: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
    • (2)大洋洲: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
    • (3)歐洲: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 (4)非洲: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濟蘭。
    • (5)美洲:加拿大、巴拉圭。
  7. 草案中規定辨明既有帳戶之居住者稅務身分的職責在金融機構,這點可能金融機構在執行上有窒礙。目前條文規定〝爰定明金融機構應於完成盡職審查後,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
  8. 應申報帳戶。指由應申報國居住者或應申報國居住者控制之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Passive NFFE〉持有或共同持有,且依第三章盡職審查程序辨識為應申報金融帳戶者。延伸閱讀:認識 Active NFFE 與 Passive NFFE 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9. 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並以美金一百萬元等值為基準區分為高資產帳戶及低資產帳戶。金融機構應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高資產帳戶審查程序;於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較低資產帳戶審查程序。
  10. 交換的資料屬金融機構內所有之金融資產,所以不包含不動產與其他實體;譬如珠寶、鑽石。
  11. 高資產帳戶的盡職審查;
    • (1).帳戶持有人之居住者身分。
    • (2).帳戶持有人之居住地址及通訊地址。
    • (3).帳戶持有人之電話號碼。
    • (4).存款帳戶以外之金融帳戶有無約定轉帳指示。
    • (5).有無轉信地址或代收郵件地址。
    • (6).有無授權或授權簽名之情形。
    • 高資產帳戶進行紙本紀錄搜尋,應審查當期客戶主檔;其未具所需資訊者,應審查近五年與該帳戶相關之下列文件:

    • (7).近期取得之證明文據。
    • (8).近期開戶契約或文件。
    • (9).近期依洗錢防制或認識客戶程序或為其他法令目的取得之文件。
    • (10).授權或授權簽名文件。
    • (11).存款帳戶以外有約定轉帳指示之金融帳戶。
    • (12).客戶關係經理知悉高資產帳戶持有人為應申報國居住者,該帳戶視為應申報帳戶。
  12. 免辦理盡職審查DD及申報之金融機構,例如;
    • (一)政府實體:中國輸出入銀行。
    • (二)國際組織: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亞蔬-世界蔬菜中心。
    • (三)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勞工保險業務、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私校教職員退撫儲金。
    • (四)隸屬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之退休基金:公教人員保險業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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