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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財政部預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適用辦法草案」個人CFC



資料更新時間:2017/08/11
關鍵字:個人CFC、所得基本稅額條例、OBU、境外公司、CFC、個人受控外國企業適用辦法。
  1. 草案尚在徵求意見中未定稿,預告終止日為今年10月2日。
  2. 草案的研擬是為接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十二條之一」〈個人CFC〉之頒布而訂定。延伸閱讀:立院通過個人CFC條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3.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以下簡稱受控外國企業),且該受控外國企業無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適用及不符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者,於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合計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情形,該個人應依本辦法規定計算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定營利所得。
    *低稅負國家;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未逾我國稅率之百分之七十(即稅率未逾百分之十一‧九),為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或海外所得僅於實際匯回時始計入課稅,致實際有效稅率未逾我國稅率之百分之七十,亦為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香港、新加坡〉。
    *所得稅法第43條之4 實際管理處所PEM;經認定其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者,應優先適用所得稅法修正案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個人自該關係企業獲配之營利所得,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簡單說;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即屬境內所得應併入所得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4. 草案中明訂若有藉不當移轉或其他安排規避者,稽徵機關得以當年度任一日之持有股權計算。
  5. 5、個人受控外國公司若為實質營運需同時符合「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及「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一定比率」二款條件。延伸閱讀:認識 Active NFFE 與 Passive NFFE 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6. 6、回歸草案訂定宗旨〝避免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實施後,衍生企業改以個人名義設立受控外國企業方式規避適用之弊端…….〞未來法案正式頒布後是否會影響目前投資股市的〝假外資〞、外資來台投資所成立之在台分支機構…需視相關作業規定與細則是否同步修正才有可能。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適用辦法草案總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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