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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最終受益人〈實際受益人〉與股東有和不同



資料更新時間:2017/08/14
關鍵字:OBU、OIU、OSU、最終受益人、境外公司。
  1. 洗錢防制組織(APG)」對國內金融機構的評鑑近期針對OBU、OIU、OSU分別頒布新的作業辦法,其中除要求重新提交公司文件、申請董事在職證明〈董事職權證明〉並確認公司合法存續外,尚要求提供最終受益人個人證件影本;最終受益人必為自然人、不限一位。
  2. 作業端人員往往無法解釋清楚何謂最終受益人、與公司股東有和不同,平添困擾。現行作業中兩者也有扞格;作業辦法中要求法人帳戶持股超過10%以上股東須徵提個人資料、最終受益人則是以持股超過25%為基準。
    作業辦法中要求法人帳戶持股超過10%以上股東須徵提個人資料、最終受益人則是以持股超過25%為基準
  3. 簡單說,99%以上最終受益人等同公司股東。例外者為:信託、借名/隱名股東〈人頭〉的安排;以上需另外提交相關文件給金融機構佐證。
  4. 境外公司如有委派借名股東,最終受益人的資料須登載在註冊代理人處並於爾後申請〝董事在職證明〞時會登載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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