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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7/09/05
關鍵字:OBU、境外公司、高爾夫球證、財產交易所得。
  1. 針對高爾夫球證的移轉財政部特頒「辦理個人轉讓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查核作業要點」。
  2. 摘錄查核作業要點如下;
    • (二)納稅義務人辦理補報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第一款規定,按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移轉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三)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者,應依規定將該高爾夫球會員證價值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 (四)高爾夫球會員證所有人無償將會員證給予他人,應依規定將該項財產價值申報課徵贈與稅。
    • (五)高爾夫球公司股東轉讓其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時,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3. OBU在台分公司可持有高爾夫球證。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係屬出售個人財產,若有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3年度購入某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時支付成本104萬元,加上過戶費2萬元,總計取得成本為106萬元(104萬+2萬)。甲君於105年度以230萬元出售該證,惟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124萬元(230萬-106萬),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1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辦理申報,惟如漏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交易損益,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切莫輕忽。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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