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係屬出售個人財產,若有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3年度購入某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時支付成本104萬元,加上過戶費2萬元,總計取得成本為106萬元(104萬+2萬)。甲君於105年度以230萬元出售該證,惟甲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124萬元(230萬-106萬),經該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鍰1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應依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辦理申報,惟如漏未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實計算交易損益,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切莫輕忽。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