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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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OBU、境外公司、CFC、PEM、洗錢防制法。 |
- 事情起源於金管會修正「國際金融業務管理辦法」強化OBU KYC,填寫資料中有一項需要填「營運地址」,而某些銀行行員在協助客戶填表上發生一些問題,以下為國內某銀行更新資料表。
- 據反映有多家銀行員對OBU「營運地址」的詮釋是〝如果你營運地址填寫在台灣,以後國稅局就會以此認定你的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會針對你OBU帳戶總金額課稅;除非你能提供財報,佐證你的OBU盈餘(後段所講的是個人CFC條例的範疇)。〞
……這說詞還真專業,唯獨行員都是口述、拿不出法條依據。讓客戶煩惱就造成我的困擾!
- 口說無憑,只好徵求財政部與金管會對此問題作回覆。金管會銀行局答覆如后:「所詢「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附件規定,銀行OBU對境外法人客戶應取得其主要之營業處所住址之資訊一節,參照本局發布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常見問答集」第六題說明,係為避免銀行僅留存法人註冊地之地址登記為郵政信箱之情形,爰要求銀行應向客戶取得其主要之營業處所住址,該住址不得為郵政信箱。其與所得稅法所定義之實際管理處所等稅務規定無涉。」
- 三、四年前新加坡與香港開立OBU帳戶銀行就要求填寫「營運地址」甚至一度要求在COI 「董事在職證明」加註 business address登載,但並未聽說要求提供水、電費帳單佐證一事。
- 若是以上答覆無法讓您安心,可以就個案評估能如何協助「營運地址」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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