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借據規避贈與 行不通
2017-09-08 01:15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父親匯款給加拿大唸書的兒子買房,被南區國稅局課贈與稅,這個案例引起關注。一個母親特地要求兒子簽下借據,並約定還款日期,這樣可以規避贈與稅?官員表示,證據不足,還需其他證據佐證。
官員說,借據、契約都可以事後再簽,兩造同意就可以了。所以,提出契約或借據想要作為證據,稅捐機關通常不會直接採納。
但也不會直接拒絕認定,會要求納稅者提出更直接的佐證,例如兒子匯款還錢、或者定期給利息的匯款證明。
如果國稅局認定為借款,並不是稅務問題就沒有了。官員說,認定為借款,母親不用繳交贈與稅,但是卻有所得稅的問題。一提出借據,可能會被設算利息所得,通常會按照銀行1年期定存利息設算利息所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提供資金給子女在國外置產應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謂的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在房價居高不下的年代,孩子剛離開家庭獨立生活,往往尚無經濟能力購買房子,而父母基於愛護子女的心態,在子女有購屋需求卻又苦於資金不足的時候,往往會無償提供全部或部分資金幫子女購置房子。此時,需注意是否有涉及應申報贈與稅之情況。
該局近來查獲轄內甲君於103年間將50餘萬加幣(合計約新台幣1,600萬元)匯至其子乙君在加拿大之銀行帳戶,甲君表示乙君於加拿大讀書生活,所匯之款項是無償給予乙君,惟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將資金轉匯到乙君帳戶並未申報贈與,且乙君已將該筆資金用來購置房屋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因此遭該局補稅處罰27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民眾若有贈與之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申報贈與稅,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