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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假借「借款」名義進行資金移轉



資料更新時間:2017/09/11
關鍵字:借款、贈與稅、OBU、境外公司、洗錢防制法。
  1. 〝贈與〞不限定於親屬間;另外,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亦應課徵贈與稅。
  2. 藉此案例再次強調「洗錢防制」未必等同「追稅」。以聯合報新聞中若母親於103年匯款50萬加幣時提交〝借據〞,甚至提供甲、乙雙方個人資料,此時已經符合現行洗錢防制法之要求,稅務機關會不會在之後的時間對其「追稅」根本是兩碼事;拿出當初的借據稅務機關未必認可。
  3. OBU常見情況是以借款為名義匯入資金到DBU帳戶。延伸閱讀:以借款為由來規避稅賦。另外,我司從不認為〝匯款科目〞或〝匯款名義〞與是否會被查稅有關。所以OBU匯入DBU要不要安排借據…自己高興就好,若事後國稅局稽查仍是依照以下四原則認定;
    二、民法載明契約成立要件不一定要有文字,因此稽徵機關針對以借款為名目認可的要件;

    (二)主張借貸者,經查核資金流程或納稅人列舉事證顯示借貸關係確實者,可予核認。查證方向:
    1. 借款人能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必要性,經查證屬實。
    2. 借款人依職業、綜所稅所得等資料視之,有足夠償債能力
    3. 資金借貸,償還期限合理可期或於查獲前已部分歸還;或有按期依一般利率水準支付利息*別忘了,支付境外利息的部分應就源扣繳所得稅率20%。
    4. 其他具體事證。

簽借據規避贈與 行不通

2017-09-08 01:15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父親匯款給加拿大唸書的兒子買房,被南區國稅局課贈與稅,這個案例引起關注。一個母親特地要求兒子簽下借據,並約定還款日期,這樣可以規避贈與稅?官員表示,證據不足,還需其他證據佐證。

官員說,借據、契約都可以事後再簽,兩造同意就可以了。所以,提出契約或借據想要作為證據,稅捐機關通常不會直接採納。

但也不會直接拒絕認定,會要求納稅者提出更直接的佐證,例如兒子匯款還錢、或者定期給利息的匯款證明。

如果國稅局認定為借款,並不是稅務問題就沒有了。官員說,認定為借款,母親不用繳交贈與稅,但是卻有所得稅的問題。一提出借據,可能會被設算利息所得,通常會按照銀行1年期定存利息設算利息所得,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提供資金給子女在國外置產應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均應依法課徵贈與稅,而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謂的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在房價居高不下的年代,孩子剛離開家庭獨立生活,往往尚無經濟能力購買房子,而父母基於愛護子女的心態,在子女有購屋需求卻又苦於資金不足的時候,往往會無償提供全部或部分資金幫子女購置房子。此時,需注意是否有涉及應申報贈與稅之情況。

該局近來查獲轄內甲君於103年間將50餘萬加幣(合計約新台幣1,600萬元)匯至其子乙君在加拿大之銀行帳戶,甲君表示乙君於加拿大讀書生活,所匯之款項是無償給予乙君,惟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將資金轉匯到乙君帳戶並未申報贈與,且乙君已將該筆資金用來購置房屋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因此遭該局補稅處罰270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民眾若有贈與之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申報贈與稅,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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