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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配合洗錢防制法之執行,國內公司設立、增資時需配合交代資金來源



資料更新時間:2017/09/30
關鍵字:錢防制法、外資來台投資、OBU、境外公司、投審會申報、OBU來台投資國內現有公司、驗資報告。
  1. 會計師公會為配合「洗錢防制法」實施特針對公司設立、增/減資、營運管理服務等項目落實〝反洗錢〞工作,針對公司設立、增資時需對股東出資〝查核增金來源〞及是否〝資本不實(人頭股東)〞進行查核。
    所提供之股東資金來源憑證可能是;薪資憑證。個人所得稅扣繳憑單;個人存款。一定期間的銀行存摺頁;父母資助。父母匯款憑證;他人借款。借款匯款憑證(此時需查證是否為人頭股東)及其他可供證明資金來源之文件。
  2. 我們一直強調資金的來源、用途應「合規」。若有意以OBU公司資金進行公司設立、投資國內現有公司、對國內自有公司增資…等,應該遵從現行「外國人投資條例」各項規定申報投資,不該透過〝分散結匯〞、〝地下管道〞等方式將資金回台。
  3. 延伸閱讀:外資來台設立分支機構比較表
  4. 相關規定;

洗錢防制法 第 5 條 …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

洗錢防制法 第 7 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第一項確認客戶身分範圍、留存確認資料之範圍、程序、方式及前項加強客戶審查之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前項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之範圍,由法務部定之。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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