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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國內公司向OBU支付佣金遭剔除



資料更新時間:2017/10/13
關鍵字:境外公司、佣金支付、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移轉定價。
  1. 天呀!甲公司負責人知道他說了什麼嗎?
  2. 一般來說國稅局應該是先發函請甲公司解釋為何帳上有高額的佣金支出;至於〝大陸關係企業、甲公司負責人成立薩摩亞A公司〞這些應該都是甲公司自己所提供;憑此資訊國稅局除剔除佣金外,還可以追查甲公司與大陸關連公司交易是否有移轉定價、薩摩亞A公司是否將甲公司所支付的佣金回流負責人或其親屬(追查所得稅)、甲公司有沒有不實申報出口退稅。
  3. 稅法上認可的佣金給付對象是「中介」不是「買方」。延伸閱讀:列報佣金支出需確有委託仲介之事實。
  4. 此案中若A為控股、B為交易或許好一點,如果單用A公司操作…白忙。
  5. 不懂、要問!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
  6. 以下為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佣金支出應有居間仲介事實,始可認列

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業務,常透過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來銷售貨物,並給付佣金作為報酬。南區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須具有居間仲介之事實,若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之事實,即使形式上具有佣金合約或支付憑證,佣金支出仍無法被核認。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1千餘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佣金給付對象A公司係甲公司負責人投資設立於薩摩亞群島之公司,甲公司雖提供與A公司之仲介合約及匯款證明資料,惟甲公司銷售對象為其大陸關係企業,甲公司無法說明銷售貨物予關係企業卻必須由A公司居間仲介之原因,亦未能提供A公司從事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因此,無法證明A公司有提供居間仲介服務,經該局剔除佣金支出,並補徵稅額。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的支出必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佣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對於代理商、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產品所提供仲介而給予之報酬,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有支付佣金的匯款事實外,仍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是與營利事業的業務有關,而且為必要者

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佣金支出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如往來文件、傳真及足資證明提供服務事實的文據以憑認定有仲介事實,避免日後因舉證困難而影響權益,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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