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立委研議以租稅特赦方式鼓勵國人海外資金回流;OBU資金可以合法回台



資料更新時間:2017/10/18
關鍵字: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實質課稅原則、OBU、境外公司、移轉定價、租稅特赦。
  1. 傳聞政府將採〝租稅特赦〞模式鼓勵國人海外資金回台,可參考以下整理;
  2. 余立委提案「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內容如附檔)已於0922立法院院會通過此提案;還需要經過立法審查等程序。
  3. 提案背景:〝蔡英文總統於民國106年5月1日指示國發會研擬金融產業發展戰略,以租稅特赦鼓勵國人海外資金回流,採取一次性課稅,並鼓勵回流資金投入政策推動項目,避免淪於炒房炒股。〞
  4. 限制措施:〝鼓勵回流資金需配套相關措施,除禁止投資房地產等無益實質經濟發展項目外,對於投資特定受獎勵事項或事業或於項目間轉換,且至少維持三年者,應另予以其他政策獎勵,以充分發揮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的政策目的。本條例針對投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計畫及子計畫、五+二產業創新計畫相關計畫及子計畫等事項或事業,給予適用稅率減半之優惠,即著眼於相關事項或事業屬於政府主要施政計畫,與國家經濟發展有重大關連,或是與社福公益等整體社會利益有關者。〞
  5. 個人優惠稅率:
    • 第四條 個人於下列期間,申報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境外資產者,得分別依照下列規定稅率課稅,而免除該等資產所涉各項稅法課稅及處罰之規定:
      • 一、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適用稅率百分之四。
      • 二、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適用稅率百分之八。
      • 三、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期間,適用稅率百分之十二。
      • 於本條例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6. 法人優惠稅率:
    • 第五條 公司於下列期間,獲配境外轉投資於本法公佈施行年度(含以前年度)所生之收益者(*依照條文看來適用於〝公司〞(含境外公司)的部分僅限國內公司架構上的海外子公司且適用優惠稅率的資金僅限於是轉投資孫公司之盈餘;CFC部分未提及),得分別依照下列規定稅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之稅率:
      • 一、於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適用稅率百分之七。
      • 二、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適用稅率百分之九。
  7. 需提供資金運用報告:
    • 第十條 個人與公司應於適用本條例年度次年起,連續三年提供境外資產與獲配境外轉投資收益使用情況年度報告。未依規定期間內提供報告者,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處罰。
  8. 罰則:
    • 第十一條 個人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有短報或漏報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境外資產涉及違反稅法時,其處罰加倍(*語焉不詳,後面進行審查、討論時應該會加以補充)
  9. 經報准可投資房地產:
    • 第九條 個人所申報之資金或公司獲配之境外轉投資收益,三年內不可投資我國境內房屋、土地,但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可購置個人自住房屋、土地或公司業務所需用之自用不動產
    • 前項個人自住房屋所需用之自用不動產以一戶為限,土地以建築該自住房屋或自用不動產所需為限。
  10. 租稅特赦是否包含海外〝避稅資金〞…這值得觀察;另外,申報回台的資金無論是投資政府所鼓勵發展事業或是國內自有事業發展、更新設備等項目,都與大多詢問海外資金回台的目的不符。

引資回台 立委提案給租稅假期

2017-10-05 00:27經濟日報 記者陳慶徽/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余宛如。 報系資料照民進黨立委余宛如。 報系資料照

綠委余宛如主張給予「租稅假期」,並提出《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 》草案,海外資金回流台灣只課優惠稅率,若立法通過,首半年匯回,個人只課4%的稅率,企業適用7%,期望藉此帶動國內投資。

余宛如昨(4)日表示,先前曾與相關部會交換意見,期望本會期有機會排入委員會審查。今天財政部長許虞哲將到財委員備詢,會就本案聽聽部長意見。

租稅假期並非新鮮概念,近來印尼也提出過「租稅特赦」政策,在上月美國總統川普所提出的稅改方案中,也有針對企業海外獲利匯回國內提供一次性課稅的措施,又先前在國發會向行政院提報的「金融產業發展戰略」中也曾有過類似的政策構想。

余宛如資金回流草案重點經濟日報提供經濟日報提供

余宛如提到,近日國際間針對資金的管制越趨嚴格,而許多台商也反映想要將這些資金移去別處。她指出,台灣國民高額儲蓄數目龐大,但這些資金「都沒有在流動」,因此她期望透過提案修法,提供一次性的優惠稅率,進一步引導這些想要回流的資金投入「5+2」等產業。

根據余版草案,在個人回流資金,法案生效後實施前半年和後半年申報,分別適用4%與8%的優惠稅率,而第二年則提高到12%;在企業回流資金,實施前半年申報享有7%的優惠稅率,此後再一年的優惠稅率則是9%。換句話說,愈早申報者,可享有的優惠愈大。

據草案條文,不管是企業或是個人申報的回流資金,若是在申報後在前瞻、「5+2」、長照、新創、社企等產業項目間進行投資至少三年者,稅率可以再減半,予以退稅。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財政部官員表示,從其他國家已實施海外資金回流特赦觀察,不是那麼有效果,尤其國內超額儲蓄高,若回流資金投資在房地產則非政府所樂見。官員說,如何透過有效管道,將資金導引到產業的實質投資或公共建設投資才是重點。

檔案下載:「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草案.pdf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