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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費用之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7/10/27
關鍵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外派人員薪資、海外所得、OBU、境外公司。
  1. 針對國內企業派駐海外人員列報薪資費用可分為兩種情況:①.國內甲公司銷售機械設備到海外並派人員赴海外協助機械設備安裝與運轉,這時候相關的外派人員機票、食宿、津貼、費用可以列報;②.國內甲公司在大陸成立乙公司、越南成立丙公司,乙、丙公司均屬於甲公司的關係企業,針對甲公司派駐到乙、丙公司之人員乙、丙公司應該支付國內甲公司技術服務費用;在甲公司有此項收入的前提下可以列報相關人事支出。
  2. 以往對外派人員薪資列報稅務機關多會加以刪除,近年稅務機關轉變為有收取相對收入即同意列報。
  3. 衍生的新課題是上述乙、丙公司需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向甲公司支付境外技術服務費(需審批且需課稅)。
  4. 以往情況是國內甲公司獲利、營業狀況好所以希望能認列外派人員薪資費用抵稅;近年來往往是海外關係企業規模、營收都遠大於國內企業且海外稅率高於台灣,此時相關外派人員薪資費用是否還要列報在國內公司…是值得思考的;另一個外派人員薪資費用難以歸戶的原因是:企業往往將外派員工薪資〝避稅〞認為是企業的責任,以致於無法將薪資費用檯面化。
  5. 員工外派赴大陸之薪資視為「境內所得」。延伸閱讀:大陸台幹透過OBU所領取的薪資視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繳納所得稅
  6. 延伸閱讀:台幹薪資發放規劃
  7. 以下為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費用之規定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跨國企業為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業務,經常會在國外設立營業服務據點並派員駐外服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費用,除須有雇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員工從事的工作需為公司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 ;如係協助關係企業處理業務者,應收取相對收入,其列支之費用應符合真實、必要及合理性等條件並提示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派駐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時,基於企業個體慣例及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派員工服務成果的利益如非歸屬該營利事業,應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的服務收入,相關之人事支出才能列報;反之,未收取服務收入,則派駐海外人員薪資等費用支出,不得認列。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列報薪資支出包括派駐大陸地區子公司之員工5人列報薪資支出共計新臺幣(下同)400餘萬元,公司說明派駐員工至大陸子公司係負責生產產品之管控、驗收,惟未能提示足資證明與甲公司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出差證明文件,且未向大陸子公司收取服務收入,經該局剔除渠等人員薪資支出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長期派駐海外人員協助處理公司相關事宜,應特別注意費用支出認列要件,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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