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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資料更新時間:2017/10/31
關鍵字:OBU、衍生性金融商品。
  1. 金管會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以下僅針對透過OBU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條文做提醒。
  2. 透過OBU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對客戶的誘因是〝免稅?〞對銀行則是客戶身份一旦轉換成為〝專業客戶〞後,即可操作/銷售很多一般投資人(自然人)不得銷售之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告知程序也比較簡單。當銀行相關承辦人員建議透過OBU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好處是〝免稅?〞外,也應該瞭解可能之影響。
    •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法人(一般在投資申請書裡面有相關條文)或基金:
      •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 (二)經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3. 銀行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對客戶所辦理之客戶屬性評估作業,辦理評估業之人員與向客戶推介結構型商品之人員不得為同一人。對於自然人客戶(法人;專業客戶不受此條約束)辦理之首次客戶屬性評估作業,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之軌跡。
  4. 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盡告知義務;對於交易條件標準化且存續期限超過六個月之商品,應提供一般客戶不低於七日之審閱期間審閱結構型商品相關契約,其屬〝專業客戶〞者,除專業客戶明確表示已充分審閱並簽名者外,其審閱期間不得低於三日
  5. 金管會三令五申宣導銀行不得勸誘或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透過設立OBU)開戶,並應建立相關內控制度(現行作法是簽署聲明書)。延伸閱讀:金管會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強化OBU確認客戶身份
  6. 以下為金管會銀行局新聞稿;

預告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2017-10-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針對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強化銀行落實瞭解客戶程序、商品適合度制度及風險控管機制等。

本次修正主要配合市場現況與實務需求,修正目的主要有三:(一)針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定義範圍予以調整,及就高淨值投資法人資格條件有較彈性之規定,以便利國內大型企業集團透過子公司進行財務投資或避險操作之營運策略;(二)對於自然人及弱勢族群客戶投資境內結構型商品加強銷售流程控管方面保護之規定;(三)為保障客戶權益及強化銀行風險管理,要求銀行對於商品報價合理性應具備評估與檢核能力。

本次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調整專業客戶定義及資格審核程序:

(一) 將全國農業金庫及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納入專業機構投資人定義範圍。

(二) 放寬高淨值投資法人認定範圍,母公司符合資格條件且由其持股100%並提供交易保證之子公司,可向銀行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三) 簡化銀行針對屬上市上櫃公司之專業客戶資格條件調查作業程序,得免向客戶取得經授權辦理交易人員之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佐證資料。

二、 明定銀行應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商品評價及控管機制,審慎檢核商品交易報價及市價評估損益之合理性。

三、 明定銀行對於客戶之客戶屬性評估及分級結果,應由適當單位或人員進行覆核、至少每年重新檢視,且須向客戶提供評估結果並請客戶確認

四、 強化銀行境內結構型商品管理規範:

(一) 客戶屬性評估程序、商品屬性評估程序及行銷過程控制規範,由一般客戶擴大適用至專業客戶(不含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下同),並明定銀行辦理客戶屬性評估人員與商品推介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二) 強化自然人客戶之保護措施:

1. 銀行對於自然人客戶所辦理之首次客戶屬性評估,應以錄音(影)或電子設備保留紀錄或留存軌跡。

2. 銀行向自然人客戶提供首次結構型商品交易,應派專人解說,如屬不保本型之商品,銀行應就專人解說程序予以錄音(影)保留紀錄,銀行嗣後如以電子設備提供同類型商品交易,可免再派專人解說。

(三) 加強弱勢族群客戶之交易控管:

1. 銀行應向一般客戶取得商品推介同意書,但不得主動向屬不活躍投資之客戶(最近一年內結構型商品交易筆數少於5筆)與弱勢族群客戶(年齡70歲以上、教育程度國中畢業以下,或有重大傷病證明之客戶)推介商品。

2. 銀行與屬不活躍投資之客戶與弱勢族群客戶辦理交易前,應先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以確認客戶辦理交易之適當性。

(四) 對於專業客戶強化商品資訊揭露:

1. 銀行應向專業客戶宣讀客戶須知重要內容並以錄音或電子設備方式保留紀錄,或得以交付書面或影音媒體方式取代。

2. 針對標準化、6個月以上商品,除專業客戶明確表示已充分審閱並簽名者外,銀行應提供至少3日之審閱期。

五、 基於監理一致性,明定銀行提供臺股股權商品而需買賣轉(交)換公司債,應先取得證券商自行買賣業務許可並依證券商相關規定辦理。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提供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檔案下載: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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