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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媒體報導 重要提醒!首批CRS資訊交換名單無香港,但請警惕你的離岸帳戶安全!



資料更新時間:2017/11/09
關鍵字:CRS、香港公司、審計、境外公司、OBU、香港開戶、非居民金融帳戶資訊交換。
  1. 以下文章角度是以香港與中國之間著眼,文中針對離岸公司香港帳戶與中國之間的稅務訊息交換、香港的離岸公司開戶現況及香港公司的所得與審計仍值得參考。
  2. 香港公司每年〝必須〞辦理審計(類似國內會計師查帳):
    • 香港公司零申報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公司成立後無任何經營(香港常說的:未開業);
    • 銀行帳戶沒有任何資金進出;
    • 沒有以該公司名義購買任何物業(其名下無資產;香港公司做為大陸、台灣之控股公司必須合併子公司在香港申報)。
  3. 香港公司在香港需不需要繳稅?是依據〝香港地域來源所得判定/貿易公司/一般原則〞(以下香港稅務局資料):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達成,所得利潤須在香港課稅。
    • 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達成,所得利潤不須在香港課稅。
    • 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達成,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全數在香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其他有關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 如果是銷售予一名香港顧客 (包括海外買家在香港的採購辦事處),有關的銷售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 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達成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達成。
    • 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香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香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並不適用。
  4. 香港公司以往未做審計若有意補辦;〝需對公司自成立以來的所有年度的賬務重新做賬,並出示審計報告〞這很慘!客戶心疼高額的審計費;我們與香港會計師都要面對龐大、多年度的交易資料需整理、彙整、分析,要耗費大量時間與人力。
  5. 常有客戶問:成立香港公司或是將境外公司申請香港稅務居民身份就可以應對CRS嗎? 不是的!如內文,CRS在201809才做第一次交換,這是一個〝未來進行式〞我們無法預測未來局勢如何發展(我能預測的話,就去幫人算命)但是!能夠確定的是:實體公司是居民公司(鴻海去美國投資當然是稅務居民)、美國優先、奧地利優先…各國右派抬頭,未來CRS會怎麼走…我認為值得觀察。
  6. 內文提到離岸公司開戶門檻高、難開戶的問題;境外公司資料保密難以透過公眾查閱的方式查證股東與最終受益人資料、境外公司多屬國際間所認定的高風險地區,以上兩個因素導致在開立銀行帳戶時風險分數比較高;今年國內銀行同樣有OBU不易開戶的問題。不過,銀行永遠需要業績;如同昨天(11/7)與香港S銀行聯繫開戶條件:如果集團年營收達三千萬美金、開戶時能存入一百萬美金…太陽都能考慮從西邊出來。
  7. 延伸閱讀:因應香港CRS
  8. 延伸閱讀:BVI加入CRS不代表公司資料將被交換給稅務機關
  9. 延伸閱讀:認識 Active NFFE 與 Passive NFFE 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10. 延伸閱讀:關於有意透過OBU在香港或新加坡外商銀行開戶應有的認識 201609

重要提醒!首批CRS資訊交換名單無香港,但請警惕你的離岸帳戶安全!

2017-11-06 焦點視界 貿易金融

來源:焦點視界

補充一下CRS的背景知識:

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資料,每年借離岸帳戶和公司逃稅漏稅流向海外的資金高達1萬億歐元(折合人民幣約7萬億)。各國政府面對每年流失的巨額稅收,自然不能坐視不管。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推出了一個金融帳戶涉稅資訊自動交換標準,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標準就是——CRS。

CRS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英文縮寫,中文翻譯為“統一報告標準”,它是一個對稅收居民金融帳戶資訊進行交換的指導準則,目的就是加強全球稅收合作,提高稅收透明度,打擊利用跨境金融帳戶逃避稅。而如今CRS已經成為高懸在所有企圖利用離岸帳戶偷稅逃稅企業頭上的一把刀(*CRS不僅針對離岸帳戶;所有不在稅籍地的金融帳戶都會受到影響)

最新資料顯示,全球已有102個國家承諾實施並最遲將在2018年9月實現CRS下第一次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但這個承諾還只是國與國之間稅收居民的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第一步。要完成資訊交換,還要求該國已經加入《多邊稅收征管公約》並簽署自願遵守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為基礎的框架協,也就是MCAA,按照該協議規定,一旦提交後續通知,簽署國之間的雙邊資訊交換就將生效。

目前中國已經完成了全部以上步驟,與61個國家和地區在MCAA下“配對”成功,資訊自動交換關係正式被“啟動”。也就是說,中國將在明年9月與該61個國家和地區實現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的自動交換

但是!此前已經公佈要與中國內地交換資訊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都不在這份名單中!

如下61個國家和地區的中國稅務居民金融帳戶資訊(*不是公司登記資料)將交換回中國,包括:安圭拉(*OBU)、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OBU)、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OBU)、貝里斯(*OBU)、百慕大(*OBU)、巴西、英屬維京群島(*OBU)、保加利亞、加拿大、開曼群島(*OBU)、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希臘、格陵蘭、根西島(*OBU)、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尼、愛爾蘭(*OBU)、馬恩島(*OBU)、義大利、日本、澤西島(*OBU)、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OBU)、立陶宛、盧森堡(*OBU)、馬來西亞、馬爾他(*OBU)、模里西斯(*OBU)、墨西哥、蒙瑟拉特島、荷蘭、紐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露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群島(*OBU)、薩摩亞(*OBU)、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OBU)、烏拉圭。

這是不是意味著香港離岸帳戶暫時不會受到CRS影響了?

別想太多。作為中國內地居民最大的金融帳戶開戶地之一,中國香港今年已承諾將全面提速反避稅涉稅資訊交換,涉稅資訊交換擴大至所有承諾實施的100多個國家或地區。目前,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等地尚未和內地達成帳戶資訊互換協定,但多名CRS專家認為,隨著徵稅透明時代到來,中國香港、中國澳門與中國內地之間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並不遙遠。

內地實施CRS預定時間表如下:

1) 2017年1月1日,完成對新客戶開戶流程的改造,對於2017年1月1日以後的新開戶客戶,可以通過盡職調查程式識別出其中的非居民帳戶。

2)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高淨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帳戶加總餘額大於100萬美金)存量個人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帳戶。

3) 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向國稅總局的首次資訊報送,並在以後年度每年定期向國稅總局進行資訊報送。

4) 2018年9月30日前,中國將與其他參與CRS的轄區完成首次轄區間的資訊交換,以後年度也將每年定期進行轄區間的資訊交換。

5)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其餘所有存量客戶的盡職調查程式,識別其中的非居民帳戶。

而香港地區,2017年3月16日,香港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及修訂議程,專門討論落實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最新情況,立法會隨即發佈檔,承諾將全面提速反避稅涉稅資訊交換,涉稅資訊交換擴大至所有承諾實施的100多個國家或地區。

目前大量註冊在CRS交換轄區,且沒有關聯在岸企業(*無任何實體公司可供辨識,未必是因為CRS實施也有一部份原因是因為反洗錢的KYC)的離岸帳戶被銀行催促銷戶(*關戶)

王先生十幾年前就開始做外貿生意。一直以來使用招商銀行、浦發銀行來做交易。2017年2月,他的招行離岸帳戶收到一筆發貨地和匯款地不同的美金賬款,結果這筆美金直接被銀行掛帳,並要求他註銷帳戶(*中資銀行的香港分行近年普遍的內規是必須在大陸有公司才接受開立離岸帳戶)。

馮先生做外貿soho4年,註冊的香港離岸公司,國內平安銀行離岸帳戶,最近銀行頻頻打電話過來催銷戶,並說如果離岸帳戶若需保留,不僅要關聯在岸公司,還需日均USD 5W存款,年均結算USD 100W以上。馮先生不想把流動存款壓到帳戶裡,所以註銷了用了4年的帳戶。

離岸帳戶的門檻也已經高不可攀:BVI空殼公司想要新開帳戶,想都不用想了;目前一部分說法是進賬達不到300W美金或日均餘額達不到5000美金的離岸公司帳戶根本行不通

而在香港註冊的離岸公司,也不要再做零申報了。香港稅務局對香港公司納稅申報由原來的抽查升級為百分之百的核查,如果原來稅務申報是零申報以及沒有出示審計報告的公司將會徹底暴露,會受到香港政府凍結在港資產、凍結銀行帳戶、追繳三倍罰稅款、甚至坐牢的嚴重處罰

根據香港稅法,稅務局有權在7年內的任何時間查閱公司帳目,存在賬務申報瑕疵(長期進行零申報)的香港公司應趕在2017年6月份前,需對公司自成立以來的所有年度的賬務重新做賬,並出示審計報告。沒做審計報告不理會的後果,稅局會自評稅費按收入的16.5%再乘以3倍的處罰,不含瞞稅的罰金,營業額高的公司需要更加注重稅務審計之問題

合法零申報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成立後無任何經營;

2.銀行帳戶沒有任何資金進出;

3.沒有以該公司名義購買任何物業。

香港公司成立18個月需進行第一次稅務申報,以後按照公司會計年度申報,一年一次;利得稅率為16.5%;公司不盈利不交稅。

報稅流程是:提供單據→整理單據、賬務處理→做賬完畢→交由核數師審計→審計完畢→報告交股東簽署→會計師持簽署的審計報告去政府報稅→相關檔返還客戶

需要提交的資料包括:

銀行月結單及水單

銷售票據:發票、合同

成本票據:發票、合同

費用票據:工資、租金 (租賃合同)、運費

公司基本資料:註冊證書、商業登記證、周 年申報表、章程、法團成立表、上一年度報表

申請海外利得免稅,則需要滿足:

合同不是在香港當地簽的(通常情況合同上會有銀行的簽約地);

客戶也不是香港的(買家和賣家);

貨物也沒有在香港當地報關;

沒有在香港當地設立實體的OFFCIE和聘請當地的員工;

接單不在香港完成;

貨物經香港轉船運輸是可以的,貨物香港停留再發運是不可以的。

總而言之,離岸帳戶以後是越來越艱難,且行且珍惜吧!

來源:焦點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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