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文號: 銀局(一)字第 09510002220 號 函
全文內容:檢送本局召開「研商財政部賦稅署 70 年 12 月 3 日(70)台財稅第 40060 號函有關資金往來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
附 件:研商「財政部賦稅署 70 年 12 月 3 日(70)台財稅字第 40060 號函有關資金往來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因課稅需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向各金融機構查詢納稅義務人有關資料及同案衍生應查核其他帳戶資料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應報經財政部核准者:納稅義務人與銀行間之資金往來紀錄涉及第三人者。
(二)由各區國稅局首長核定(由局長決行)發函向銀行查詢者:
1.向兼營票券商、證券經紀商之銀行,查詢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期間之買賣債、票券及有價證券之交易紀錄及相關憑證資料。
2.依(一)報經財政部核准查詢資金往來紀錄案件,其同案因衍生之應查核帳戶(包括:同案受查詢之納稅義務人於同一家銀行或在其他銀行之往來帳戶;同案同一銀行另發現與受查詢之納稅義務人有往來之第三人帳戶)。
(三)由稅捐稽徵機關發函直接向銀行查詢者(查詢上開(一)(二)項以外之資料):
1.納稅義務人於銀行開戶之基本資料、特定時點之帳戶(含存、放款)餘額。
2.被繼承人及其生存配偶於「繼承事實發生日」之銀行存、放款餘額。
3.為強制執行欠稅人之不動產,向銀行查詢欠稅人不動產設定抵押貸款情形。
(四)同案衍生須查核與納稅義務人有往來之第三人於不同銀行資料時,稅捐稽機徵關應另依上述(一)至(三)處理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