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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OBU可以查!



資料更新時間:2018/03/08
關鍵字: #境外公司 #OBU #OBU資料保密 #查OBU
  1. Long long ago…總是流傳著OBU資料保密,客戶、管顧公司、銀行總是信誓旦旦資料不會被查;這說法總讓我狐疑:外國(法)人在我國銀行開的帳戶不能查?難不成那是外國人佔據的〝租界〞?
    *200909〝大陸關聯交易/台灣移轉定價查核如何因應〞首次引用〝租界〞一詞。
  2. 金管會於去年底發函國內各銀行,若稅務機關及關務等具有調查權之機關可直接依相關規定辦理,無須逐案報經金管會同意。OMG!OBU還能用嗎?我認為還行;從開始我就認為政府機關能查OBU、OBU不是海外所得,是境內所得、OBU交易要合規、單據、金流要齊備…如果是這樣做的,我想影響有限。
  3. 〝OBU帳戶不會被查〞一說的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18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4. 金管會於9406金管銀(五)字第0940012722號函規定〝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依法查調 OBU 之客戶資料,應逐案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理。〞似乎更強化了它的保密性?!
  5. 上述規定已作廢!
  6. 稅捐稽徵法 第5條之1 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執行第一項條約或協定所需資訊,依下列規定辦理;應配合提供資訊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不受本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

    一、應另行蒐集之資訊:得向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進行必要之調查或通知到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辦公處所備詢,要求其提供相關資訊。

    二、應自動或自發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應配合提供相關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或其他稅務用途資訊;應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之資訊,並應於審

    查後提供。

    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依第一項條約或協定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不受本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

    第 46 條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7. 金管會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2020號令「有查詢銀行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之需要者,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銀行查詢」。

    一、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有查詢銀行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之需要者,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

    二、稅務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查詢時,仍應依財政部 70 年12 月 3 日(70)台財稅第 40060 號函暨 82 年 10 月 19 日台財融字第 822216536 號函規定辦理。

    四、法務部調查局查詢時,應表明係為偵辦案件需要,註明案由,以經該局局長(副局長)審核認定為必要者為限。(如涉及疑似洗錢時)

  8. 摘  要:機關因稅捐稽徵需要,向各金融機構查詢納稅義務人與涉及第三人之資金往來紀錄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文號: 銀局(一)字第 09510002220 號 函

    全文內容:檢送本局召開「研商財政部賦稅署 70 年 12 月 3 日(70)台財稅第 40060 號函有關資金往來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乙份。

    附 件:研商「財政部賦稅署 70 年 12 月 3 日(70)台財稅字第 40060 號函有關資金往來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

    有關稅捐稽徵機關因課稅需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向各金融機構查詢納稅義務人有關資料及同案衍生應查核其他帳戶資料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應報經財政部核准者:納稅義務人與銀行間之資金往來紀錄涉及第三人者。

    (二)由各區國稅局首長核定(由局長決行)發函向銀行查詢者:

    1.向兼營票券商、證券經紀商之銀行,查詢納稅義務人於一定期間之買賣債、票券及有價證券之交易紀錄及相關憑證資料。

    2.依(一)報經財政部核准查詢資金往來紀錄案件,其同案因衍生之應查核帳戶(包括:同案受查詢之納稅義務人於同一家銀行或在其他銀行之往來帳戶;同案同一銀行另發現與受查詢之納稅義務人有往來之第三人帳戶)

    (三)由稅捐稽徵機關發函直接向銀行查詢者(查詢上開(一)(二)項以外之資料):

    1.納稅義務人於銀行開戶之基本資料、特定時點之帳戶(含存、放款)餘額

    2.被繼承人及其生存配偶於「繼承事實發生日」之銀行存、放款餘額

    3.為強制執行欠稅人之不動產,向銀行查詢欠稅人不動產設定抵押貸款情形。

    (四)同案衍生須查核與納稅義務人有往來之第三人於不同銀行資料時,稅捐稽機徵關應另依上述(一)至(三)處理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 財政部稅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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