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以匯出款水單來佐證匯入款非所得



資料更新時間:2018/03/15
關鍵字:#海外所得 #境內所得 #OBU #境外公司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OBU所得 #O轉D
  1. 關於對「海外所得」的誤解中還有一個說法很常見,如下圖;

    此說法中,某甲認為提供〝以往〞匯出的水單未來在資金匯入時若匯入款小於匯出款(99<100)可主張是投資款取回、若匯入款大於匯出款(101>100)則主張差額的部分為投資收益,申報海外所得。
  2. 無論以〝取回投資款、股利分配、收回投資款〞何種匯款科目匯回,除了提交匯出款水單外是不是也該提供OBU A公司的股東名冊(證明某甲是A公司股東)及OBU A公司財報(證明這確實是〝投資收益〞)?如果單憑一張收付同名的匯出款水單就可以沖掉所得…這麼容易的話繳稅的人真的太笨了。

    延伸閱讀:境外公司盈餘分配之所得認定
    延伸閱讀:個人藉免稅天堂公司將個人勞務所得轉換為營利所得。在2016年的這則案例中國稅局要求提供BVI具體營業事證。
關於對「海外所得」的誤解圖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