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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香港公司註冊處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最終受益人)登記冊



資料更新時間:2018/03/22
關鍵字:#香港公司 #最終受益人 #CRS #自我聲明 #實質受益人。
  1. 香港公司註冊處(同國內經濟部商業司)發佈自今(2018)年3月1日起為因應國際反洗錢之要求、提高公司透明度,凡香港註冊公司未來每年均需要備存實益擁有權(最終受益人)的最新資料(有異動需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記冊」以供執法人員查閱。
  2. 此項規定類同去(2017)年國內金融機構針對OBU、OIU、OSU要求更新帳戶資料並登載最終受益人資料、國內公司於今(2018)年亦將進行BO資料上傳、在此前境外公司註冊地BVI、Seychelles亦進行同樣作業。
  3. 重申:揭露/登載最終受益人與該公司帳戶查稅與否無關。
  4. 香港公司要求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與未來台港間執行CRS無關。
  5. 此次《修訂條例》要求公司須以英文或中文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當中登載有重要控制人;包括須登記人士及須登記法律實體(如有)。登記冊須備存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
  6. 此規定將自3月1日起實施,我司將配合各香港公司年費收繳與週年申報時辦理並另行發送通知
  7. 有關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的新規定,適用於所有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無限公司。凡有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豁免遵守上述規定。
  8. 如公司沒有遵從規定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在定罪後各被處罰款最高25,000元,及另每日各被處罰款700元(港幣)
  9. 以下為註冊處提供之範例;

香港公司註冊處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最終受益人登記冊範例

附件下載:實施《2018 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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