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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利用成年子女帳戶逃漏利息所得遭查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8/04/13
關鍵字: #利息所得 #境外公司 #OBU免稅。
  1. 此案例甲君為規避本金一億一千萬之利息超過27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藉子女乙、丙帳戶分散遭查緝課稅。怎麼不放在OBU帳戶?
  2. 另外,由此案例可知:問題在大額現金存/提與借名乙、丙君身份無關;亦既就算透過其他人頭分散處理也無效(透過人頭走資金還涉及洗錢)。延伸閱讀:透過個人帳戶規避營利事業稅捐可能構成洗錢罪
  3. 以下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

利用成年子女分散利息所得 一經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親將資金轉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或存款,如本金及獲利所得歸子女所有,則本金應課徵贈與稅;如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將本金及獲利所得全數轉回父母親名下,雖無贈與情事,但仍有分散所得涉及逃漏稅問題。

該局日前查核個人銀行帳戶大額現金存提,發現轄內納稅人甲君帳戶有異常資金移轉情形,經深入追查,甲君於105年間分別提領6,000萬元及5,000萬元轉入其已成年子女乙君及丙君帳戶,並以乙君及丙君名義轉存定存單,到期後再轉回甲君帳戶。本案雖於本局查核前本金及利息已轉回甲君帳戶,未涉及贈與情事,但因甲君將資金以成年子女名義存入銀行,利用已成年子女申報綜合所得稅有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涉有藉以分散利息所得規避適用較高稅率之情形。案經甲君坦承不諱,將該分散所得及扣繳稅額一併轉正歸戶甲君,另扣除乙君及丙君溢繳之稅額後,除對甲君補徵105年度所得稅10萬餘元,並處以1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父母親如以成年子女帳戶從事投資或存款,雖於該局查獲前已將投資出售且所獲得之款項或存款之本息均轉回父母親名下,無贈與情事,但仍涉及分散所得,依法應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父母親如果並無贈與子女之意思,就不要以子女名義投資或存款,如果要贈與,需將轉入子女帳戶的資金,依法申報贈與稅,以免因被查獲,除需補繳稅款外,尚需處以罰鍰;另個人如有短漏報所得,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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