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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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OBU #境外公司 #洗錢防制法 #BVI #Cayman #beneficial owner |
- 開曼新修訂之公司法要求在2018年06月30日前完成開曼公司〝最終受益人名冊(UBO;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透過當地註冊代理人完成資料歸檔。為配合此次作業因我司所配合兩家註冊代理人(Vistra、HARNEYS)各有不同作法,因此我們後續將分別以郵件個別通知。
*罰則:違反上述存檔要求的公司和其他人士(包括董事和高級職員) 可能遭到最高罰款61,000美元和兩年監禁。
*公司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最終受益人資料歸檔,註冊代理人將會暫停此公司的相關文件申請。Ex:發出董事在職證明 COI、公司存續證明 COG 等,除非此公司不再使用,不然建議依照規定辦理。
- 除〝獲豁免〞開曼公司外,其餘註冊之開曼有限公司均需由當地註冊代理人於開曼公司註冊處所建立之平台上完成資料登錄。
- 此次作業將先以我司留存資料與客戶進行資料確認並確認公司繼續存續後著手進行,為配合註冊代理人作業,將於06月05日前完成相關手續。
- 因應國際間反洗錢工作要求,公司揭露最終受益人資料已成為趨勢應正面看待,且資料登錄平台無法由外部搜尋不至於影響開曼公司的資料隱密性。
- 境外公司服務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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