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利用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逃漏稅,經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採屬人兼屬地主義,故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近日接獲通報,我國境內之甲公司利用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將境外三角貿易的所得留在境外公司,交易之款項收付則透過OBU帳戶,但相關處理訂單、採購及安排物流的人員都在甲公司,前揭三角貿易的所得實質上是屬於在我國境內甲公司之境外所得,應合併課徵營業事業所得稅,核計該公司在核課期間內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約1,200萬元,經該局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該局指出,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稽徵機關不易掌握境外交易資料及OBU帳戶資訊而鋌而走險,但反避稅已成國際趨勢,且稅務資訊已日趨透明,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勿再以類似方式逃漏稅捐,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被處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