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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我國境內營利事業透過設立境外公司將三角貿易獲利留在境外,但相關訂單處理、採購及安排物流的人員都在境內,應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8/05/23
關鍵字:#境外公司 #OBU #外匯科目 #防洗錢
  1. 嚇死人!國稅局已經開始針對PEM(實際管理處所)查稅?法案不是還沒實施嗎?您真的這樣想…
    大吃一驚
  2. 可參閱:認識OBU與境外所得簡報資料第11頁,2009年11月中區國稅局案例,距今9年前就已經有類似案例了。
  3. 常有人問?未來PEM上路之後會怎樣,OBU還能用嗎?我也在看。只是,對坊間的說法我很懷疑;稅務機關若是要對OBU課稅應該制訂PEM、CFC、CRS相關法條,還是應該讓「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落日?PEM、CFC法條的制訂可能在法律上有其周延性,但是對一般的查逃漏稅既有規定早已足夠。
  4. 以下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營利事業利用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逃漏稅,經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採屬人兼屬地主義,故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近日接獲通報,我國境內之甲公司利用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將境外三角貿易的所得留在境外公司,交易之款項收付則透過OBU帳戶,但相關處理訂單、採購及安排物流的人員都在甲公司,前揭三角貿易的所得實質上是屬於在我國境內甲公司之境外所得,應合併課徵營業事業所得稅,核計該公司在核課期間內計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約1,200萬元,經該局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該局指出,部分營利事業誤以為稽徵機關不易掌握境外交易資料及OBU帳戶資訊而鋌而走險,但反避稅已成國際趨勢,且稅務資訊已日趨透明,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勿再以類似方式逃漏稅捐,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被處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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