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實質課稅當天條,國稅局不想「依法」反避稅?
吳俊志/執業律師
出版時間:2018/06/07 10:15
實質課稅原則漫無邊際來的好用,故乾脆架空反避稅措施。圖為財政大樓外觀。資料照片
《經濟日報》近日報導,中區國稅局接獲檢調通報,我國境內的甲公司利用在租稅天堂設立一間紙上公司(以下姑且稱為乙公司),然後透過俗稱的三角貿易;例如以乙公司之名義與外國公司簽約,但另外以低價向國內的甲公司進貨,讓獲利都集中在設置於租稅天堂的乙公司,交易的款項則是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來交付。
在這個案子裡面,雖然是用乙公司的名義簽約,但負責接單、採購跟安排物流的人員都在甲公司,可能沒有人員派駐乙公司,貨物也是從甲公司直接出口。中區國稅局很自然眉頭一皺,認為甲公司才真正在營運,乙公司只是用來分散所得,所以祭出屢試不爽的「實質課稅原則」,將乙公司的所得全部併入甲公司,並且將甲公司當作逃漏稅,補稅還連帶加處罰。
實施遙遙無期的《所得稅法》第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
按照前年三讀通過的跨國反避稅規定,如果一間所謂的「外國公司」,很神奇的董事卻都是台灣人、辦公室都在台灣,甚至接單出貨都是由台灣據點來處理,這時候我們就可以把這間設立在國外的公司視為台灣公司,既然是台灣公司,那不管所得從哪裡來,課稅聽起來似乎就理所當然。
從條文來看,如果甲公司真的藉由設立乙公司來分散獲利,視為台灣公司的所得就有法律依據,但荒謬的是,拜財政部所賜,這個條文根本還沒施行。
此話怎麼說呢?《所得稅法》規定,本條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當時財政部提出這種草案的理由是:「本次修正條文所定反避稅制度之施行,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
試問要認定境外公司的實質據點是不是在台灣,或者關係企業是不是設在租稅天堂,跟《兩岸租稅協定》施行與否有什麼關係?在立法委員對這種昧於現實的詭異理由提出質疑,財政部官員卻信誓旦旦的表示《兩岸租稅協定》不施行,反避稅規定無法運作,以「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台商在大陸地區布局造成影響」為理由搪塞,這種將國際租稅進程的落後用政治理由撇清,將國際上行之有年的反避稅措施與政治理由綁在一起,顯見財政部已陷執政者於不義的方式來掩飾自己行政怠惰。
有「實質課稅原則」天條在手,反避稅措施反而綁手綁腳?
諷刺的是,財政部當時正是認為《兩岸租稅協定》不施行,跨國反避稅機制就沒辦法運作,主張把施行日期無限延後,但直到今天還沒施行的條文,卻能藉著實質課稅原則的軀殼,「還魂」起來課稅。該報導中,中區國稅局官員甚至以「反避稅已成國際趨勢,且稅務資訊已日趨透明」來呼籲納稅人要誠實納稅,這豈不是打了財政部官員一個大耳光?
如果《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4的反避稅規定實施,企業或個人都可以清楚的預期到:什麼樣的海外公司會被視為境內公司,而有明確的遊戲可以遵循;國稅局依法納稅,大家都無話可說。但財政部一方面遲遲不肯讓法律施行,另一方面又大肆以實質課稅原則來對海外公司補稅甚至加罰,難免讓人認為稅局刻意規避法律來選擇性執法,甚至覺得財政部是否認為反避稅措施綁手綁腳,不如實質課稅原則漫無邊際來的好用,乾脆架空反避稅措施,以便隨時手握生殺大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法後,本期望稅局能限縮實質課稅原則的濫用,轉向修補現有立法漏洞,然而稅局似乎將納保法視作絆腳石,千方百計地想繞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