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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有關媒體報導透過境外公司操作三角貿易以實質課稅原則等相關討論之我見



資料更新時間:2018/06/15
關鍵字:#實質課稅 #PEM #反避稅 #OBU #三角貿易 #境外公司

*為了避免個人觀點或解讀的誤差,我們所發出的訊息〝儘可能〞會附上官方新聞稿、公報或法條全文作為依據。

  1. 「經濟日報」在20180606刊登了「設紙上公司逃漏稅 補帶罰」等多篇報導(提及實際管理處所、反避稅等)內文其所提到的課稅案例〝應該是〞引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20180521所發佈「營利事業利用在境外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逃漏稅,經查獲補稅處罰」新聞稿;我們在20180523即針對此案例發出〝我國境內營利事業透過設立境外公司將三角貿易獲利留在境外,但相關訂單處理、採購及安排物流的人員都在境內,應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內有中區國稅局新聞稿全文)。
  2. 針對六月六日的媒體多篇觀點僅以以下文章為例並試提出個人觀點供參;
    • a、關於以實際管理處所認定(PEM)課稅一說。國稅局新聞稿中已經明指是以〝所得稅法第3條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作為課稅依據。
    • b、至於財政部為何要制訂PEM、CFC反避稅條款。我認為是為了接軌BEPS條款。有了該等法源才能作為依據訂定後續相關條例;因此要說PEM、CFC是為了針對OBU查稅…想太多了。
    • c、為何PEM、CFC要配合兩岸租稅條例生效。之前曾提過,一開始是針對〝營利事業〞所訂定(後來因為某立委要求才有個人CFC條例)甚至更可說PEM、CFC上路後首先適用的是國內上市櫃公司。原本這些企業的海外子公司帳上盈餘若不匯回不需要課稅,新法一旦實施等同對企業加稅,所以必須搭配〝兩岸租稅協議〞及〝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方得以減低對企業的影響。

有實質課稅當天條,國稅局不想「依法」反避稅?

吳俊志/執業律師

出版時間:2018/06/07 10:15

論者質疑,財政部恐認為反避稅措施綁手綁腳,不如實質課稅原則漫無邊際來的好用,故乾脆架空反避稅措施。圖為財政大樓外觀。出處蘋果資料照片實質課稅原則漫無邊際來的好用,故乾脆架空反避稅措施。圖為財政大樓外觀。資料照片

《經濟日報》近日報導,中區國稅局接獲檢調通報,我國境內的甲公司利用在租稅天堂設立一間紙上公司(以下姑且稱為乙公司),然後透過俗稱的三角貿易;例如以乙公司之名義與外國公司簽約,但另外以低價向國內的甲公司進貨,讓獲利都集中在設置於租稅天堂的乙公司,交易的款項則是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來交付。

在這個案子裡面,雖然是用乙公司的名義簽約,但負責接單、採購跟安排物流的人員都在甲公司,可能沒有人員派駐乙公司,貨物也是從甲公司直接出口。中區國稅局很自然眉頭一皺,認為甲公司才真正在營運,乙公司只是用來分散所得,所以祭出屢試不爽的「實質課稅原則」,將乙公司的所得全部併入甲公司,並且將甲公司當作逃漏稅,補稅還連帶加處罰。

實施遙遙無期的《所得稅法》第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

按照前年三讀通過的跨國反避稅規定,如果一間所謂的「外國公司」,很神奇的董事卻都是台灣人、辦公室都在台灣,甚至接單出貨都是由台灣據點來處理,這時候我們就可以把這間設立在國外的公司視為台灣公司,既然是台灣公司,那不管所得從哪裡來,課稅聽起來似乎就理所當然。

從條文來看,如果甲公司真的藉由設立乙公司來分散獲利,視為台灣公司的所得就有法律依據,但荒謬的是,拜財政部所賜,這個條文根本還沒施行。

此話怎麼說呢?《所得稅法》規定,本條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當時財政部提出這種草案的理由是:「本次修正條文所定反避稅制度之施行,須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

試問要認定境外公司的實質據點是不是在台灣,或者關係企業是不是設在租稅天堂,跟《兩岸租稅協定》施行與否有什麼關係?在立法委員對這種昧於現實的詭異理由提出質疑,財政部官員卻信誓旦旦的表示《兩岸租稅協定》不施行,反避稅規定無法運作,以「避免實施反避稅制度對台商在大陸地區布局造成影響」為理由搪塞,這種將國際租稅進程的落後用政治理由撇清,將國際上行之有年的反避稅措施與政治理由綁在一起,顯見財政部已陷執政者於不義的方式來掩飾自己行政怠惰。

有「實質課稅原則」天條在手,反避稅措施反而綁手綁腳?

諷刺的是,財政部當時正是認為《兩岸租稅協定》不施行,跨國反避稅機制就沒辦法運作,主張把施行日期無限延後,但直到今天還沒施行的條文,卻能藉著實質課稅原則的軀殼,「還魂」起來課稅。該報導中,中區國稅局官員甚至以「反避稅已成國際趨勢,且稅務資訊已日趨透明」來呼籲納稅人要誠實納稅,這豈不是打了財政部官員一個大耳光?

如果《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4的反避稅規定實施,企業或個人都可以清楚的預期到:什麼樣的海外公司會被視為境內公司,而有明確的遊戲可以遵循;國稅局依法納稅,大家都無話可說。但財政部一方面遲遲不肯讓法律施行,另一方面又大肆以實質課稅原則來對海外公司補稅甚至加罰,難免讓人認為稅局刻意規避法律來選擇性執法,甚至覺得財政部是否認為反避稅措施綁手綁腳,不如實質課稅原則漫無邊際來的好用,乾脆架空反避稅措施,以便隨時手握生殺大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修法後,本期望稅局能限縮實質課稅原則的濫用,轉向修補現有立法漏洞,然而稅局似乎將納保法視作絆腳石,千方百計地想繞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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