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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關於海外資金租稅特赦的新聞



資料更新時間:2018/06/19
關鍵字:#海外資金匯回 #租稅特赦 #租稅公平性 #境外公司 #OBU #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
  1. 這段時間媒體報導關於〝租稅特赦〞的議題可以下篇新聞做為代表。看來政府的態度是〝有條件〞、並考量租稅公平性的前提下〝有可能〞引導海外資金回台。
  2. 坊間有此一說;將OBU資金→海外個人戶→國內個人戶後以「海外所得」名義申報稅率為20%。若不考慮採行其他方式的情況下這或許可以一試,但持此論者認為以〝無相關憑證〞為由向稅務機關申報即可,倒是查不到立論依據;
    查「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的法條是這樣寫;
    十六、依第五點(*營利所得)、第六點(*執行業務所得)、第九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第十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及第十四點(*其他所得)規定計算海外所得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比照同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如果什麼資料都拿不出來,又如何證明所得是來自於以上五種?所以此條文的意思應該是:有相關證明所得來自於以上五種,但是拿不出成本與費用證明時,國稅局同意以比較嚴謹(境內所得)的方式核算。
    *「海外所得」成立的前提必須是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3. 延伸閱讀:立委研議以租稅特赦方式鼓勵國人海外資金回流;OBU資金可以合法回台
  4. 以下為媒體報導;

資金匯回給租稅特赦? 施俊吉:區別本金所得

2018-06-15 01:32經濟日報 本報綜合報導

境外資金匯回台灣究竟能否獲得租稅特赦?行政院副院長施俊吉昨(14)日表示還沒決定,並以「499之亂」來妙喻租稅公平性。但他說,財政部已在研議如何區別「本金」與「所得」,讓資金匯回可分別課稅。

施俊吉昨天坦言,確實有十數名立委在關切海外資金回台灣,稅率可否減免或特赦。依現行規定,正常匯回海外所得的稅率是20%,他們要求4%、6%、8%。目前停泊在開曼群島,境外避稅天堂的境外資金有意匯回,則是因為肥咖條款(FATCA),國際之間申報準則生效之故。

資金匯回有四個思考面向;第一、租稅公平性;必然很多人是合法繳稅後讓資金匯回,若進行特赦,是否會發生合法繳稅是「月租費1,399元」,但特赦變成「月租費499元」的公平性。第二、洗錢的問題必須防弊。第三、錢匯回台灣來後,會否變成熱錢,開始炒房、炒股,尤其都會區房價太高,已讓一些民眾買不起房。第四、央行也要考量一下子太多資金回台,會否造成資金波動,造成台幣升值,不利經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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