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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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海外所得 #境外公司 #OBU |
- 近期國內稅務群組有一則討論:自然人透過境外公司赴大陸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屬海外所得。此說法為真,依據如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4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前二項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 *注意到了嗎?在24條第二項少了兩個字〝人民〞,所以依法來說自然人(人民)透過第三地區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投資收益不是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 此論點極具爭議。因此,我們也從未以此為訴求向客戶建議,主要是擔心稅務機關引用實質課稅原則作反駁。未來在PEM與CFC法條上路之後或許又有改變。
- 以自然人、法人赴大陸投資選擇,目前採法人架構整體成本高(含稅賦成本);但若考量未來兩岸租稅協議生效、股權規劃的彈性或是未來IPO的規劃等都還是以透過第三地區公司轉投資較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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