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出售海外投資事業所得未申報遭查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8/08/24
關鍵字: #台商回流 #海外所得 #OBU #境外公司 #越南投資
  1. 國稅局新聞稿標題:〝我國境內居住者如有出售境外公司股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海外所得〞。這段話下的嚴謹〝外籍人士〞如符合我國稅務居民認定要件(取得戶籍)即等同我國民納稅。另外,此處所說的〝境外公司〞未必是OBU,不排除是案中甲乙君以個人名義直接赴海外投資(譬如:越南、柬埔寨等地)。
  2. 把海外工廠賣掉共拿回四億元沒規劃?我推測是有的。依照內文此案發生在104年,若甲乙君整筆一次匯入應該在當年度、最遲隔年度就該上查稅案例,會拖了一段時間應該是經過〝高人〞指點透過親友人頭分散匯入,所以稽查花了點時間。
  3. 因為內文提到〝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所以我認為應該不是出售大陸地區的企業股權。
  4. 稅務機關課稅所得應扣除投資成本,〝嗣經函請甲君及乙君提示原始出資額及相關證明文件,甲君因未能提出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極常見台商喜歡透過地下管道〝調撥〞資金供海外事業周轉,好處是機動、方便、省錢省事,壞處是〝當有一天〞這些出資都沒有合法憑證可以扣除。
  5. 此案出售海外投資事業所得未申報遭查稅,跟之前這篇文章舉例類似:為何OBU被查稅?九成的人都做了這件事
  6. 以下為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我國境內居住者如有出售境外公司股權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海外所得,以免遭補稅裁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者出售境外公司股權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如經查獲有未據實申報致逃漏綜合所得稅者,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凡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除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外,均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再依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扣除後,按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

 該局查核甲君及乙君分別持有登記於境外地區之公司股權,於104年間全數出售,並各自取得出售價款2億元,且皆未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嗣經函請甲君及乙君提示原始出資額及相關證明文件,甲君因未能提出其成本及必要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20%,核定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4,000萬元,扣除104年度扣除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666萬元外,並依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乙君因提出以1億9,000萬元購入股權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等資料,經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後,核定乙君短漏報海外所得1,000萬元,扣除104年度扣除額670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66萬元外,並依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如有買賣境外公司股權,應保存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並於出售年度檢附相關文件核實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倘未據實申報海外所得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8-22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