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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



資料更新時間:2018/08/27
關鍵字: #OBU #境外公司 #佣金支出 #中介事實
  1. 案情摘要:國內A公司主張為爭取海外C公司訂單支付佣金給B並檢附合約、匯款單、INVOICE及E-mail往來等證明,但國稅局以未提示足資證明佣金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剔除補稅。
  2.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 佣金支出:
    1. 一、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
    2. (三) 支付國外佣金以下列對象為受款人者,不予認定:
      1. 出口廠商或其員工。
      2. 國外經銷商。
      3. 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3. 國稅局檢視相關憑證;〝A公司所提示其與B公司E-mail往來文件,僅係確認A公司與C公司之每一季銷貨交易金額,且A公司所提示2紙匯款單,金額均相同,收款人分別為B公司及C公司,受款人地址及電話則登載A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及電話…〞這裡提到佣金支付對象有C已經毀了一半、〝受款人地址及電話則登載A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及電話〞B、C應該是A所成立的OBU吧?!
  4. 以下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雖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惟經查核未提示足資證明確有佣金支出之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4,90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足資證明佣金支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其以外銷業務為主,為爭取市場優勢,故支付外銷佣金予B公司,已檢附合約、匯款單、INVOICE及E-mail往來等證明。經該局依所提示資料查核,以A公司所提示其與B公司E-mail往來文件,僅係確認A公司與C公司之每一季銷貨交易金額,且A公司所提示2紙匯款單,金額均相同,收款人分別為B公司及C公司,受款人地址及電話則登載A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及電話,所提示資料無法認定與佣金支出有關。又A公司未能提示B公司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尚難認定B公司有為A公司提供居間仲介業務之事實,原核定予以剔除補稅並無不合,案經行政救濟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往來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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