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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境外公司申請TIN 納稅人識別號(稅籍編號)



資料更新時間:2018/09/07
關鍵字:#境外公司 #OBU #香港開戶 #TIN #納稅人識別號 #CRS #稅籍編號

境外公司OBU(BVI、薩摩亞、模里西斯、塞席爾、開曼、安圭拉、貝理斯等)因其免稅特性導致這類型公司該國並沒有編配TIN(納稅人識別號碼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稅籍編號,然而依據現行CRS作業需求,若為公司帳戶(實體帳戶)金融機構需要依據〝該公司成為法團的地點或行使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作為研判稅務居民之依據。

依照香港CRS實施辦法:

(c) 現有實體帳戶–金融機構應按照現有資料,確定實體本身是否屬須予申報人士,如未能根據現有資料確定有關狀況,則需要求該實體提供自我申報證明書(需填寫TIN);

(d) 新開戶實體帳戶–金融機構應確定實體是否屬須予申報人士及有關實體是否被動非金融機構實體。然而,由於從新開納的帳戶較易取得自我申報證明書, 因此低額門檻(美金25萬以下不檢視)安排並不適用。

維詮可提供以下服務;

1. 帳戶所有人有責任向金融機構誠實申報稅務居住地;

2. 申請各註冊地公司TIN(需參照當地國法令申辦);

3.協助完成「自我證明書」。各金融機構作法不同,申請稅籍編號是否能成為判別〝稅務居民〞要件?香港對金融機構的要求如下;國內作法則不同。

確定稅務居住地:

3.4 在共同匯報標準下,金融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地是一個根本和重要理念。任何人士如根據其稅務管轄區的法律,由於其居所、住所、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任何其他類似的準則, 而在該地有納稅的義務,該稅務管轄區便會視作該等人士的稅務居住地。我們會跟從共同匯報標準的精神,即帳戶持有人在開納帳戶時有責任辨識其稅務居住地。他們在開納帳戶時,需向金融機構提供詳細的個人資料及自我申報

證明書。因此,確定稅務居住地的責任是帳戶持有人的責任。如帳戶持有人有疑問, 應向其律師或稅務顧問諮詢意見。

3.5我們並不預期金融機構須就確定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地,對有關稅務法律作出獨立的法律分析。金融機構的角色只是就自我申報證明書作出合理測試,以確認帳戶持有人所指的稅務居住地。我們也不預期金融機構須為確認自我申報證明書的合理測試, 而對有關稅務法律作出獨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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