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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注意新法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8/09/17
關鍵字: #外資來台投資 #外資股東 #利潤匯出 #分配股利 #就源扣繳 #OBU #境外公司來台
  1. 自今年(107年)一月一日後分配予外國股東(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含OBU)時扣繳率(就源扣繳)為21%。此處所提得以全數或半數抵繳外國股東股利是指曾經課徵未分配盈餘加徵10%部分;可參閱以下附表之說明。
  2. 延伸閱讀: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3. 以下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應正確扣繳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07年間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注意扣繳率調高1%,按修正後扣繳率21%扣繳稅款,若分配之股利總額所含之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仍得以該實際繳納稅額之半數抵繳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因此,營利事業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予外國股東時,仍可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但是要注意依規定計算抵繳稅額。在103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股利是以「全數抵繳應扣繳稅款」;在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間分配股利是以「半數抵繳應扣繳稅款」(詳附表)。

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
獲配時點 扣繳率
106年12月31日以前 20%
107年1月1日以後 21%
租稅協定夥伴國居住者仍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

 

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抵繳應扣繳稅額如下:
獲配時點 實際繳納加徵稅額
103年12月31日以前 全數抵繳
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半數抵繳
108年1月1日以後 不可抵繳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於105年給付外國股東股利時,應以實際繳納加徵稅額之半數抵繳扣繳稅額,甲公司卻以全數抵繳,致短計扣繳稅款1仟4百餘萬元,補繳稅款加上罰鍰合計近2仟5百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依規定計算抵繳稅額,以免抵繳錯誤,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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