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
日期:107-10-0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法案的修正,可落實我國就歐盟稅制調查案承諾事項,符合歐盟要求的租稅措施,有利於國際經濟合作。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及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據「歐盟經濟特區租稅優惠構成有害租稅慣例指引」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精神,修正免徵營所稅之適用對象條件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適用之營業形態為「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等,並增訂管理機關審查核准機制。(設管條例第29條第1、3項;機場條例第35條第1、2項)
二、配合營所稅結算係以年度為基準及符合歐方要求之信賴保護原則優惠適用期限,增訂過渡條款及適用準據。(設管條例第29條第4、5、6項;機場條例第35條第3、4、5項)
三、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第1項特定政策租稅優惠應明訂實施年限規定,於機場條例增訂優惠期限條款。(機場條例第35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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