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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運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可讓OBU在台落地經營並維持免稅條件



資料更新時間:2018/10/05
關鍵字: #自由貿易港區 #境外公司 #OBU #在台分公司
  1. 前馬政府時代所推動的「自由貿易港區」即初具OBU操作條件,此次行政院會修正凡具備「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不得加工)」可免徵營所稅。部分簡易加工如加貼標籤、包裝、區分等級將認定為〝儲存及交付範疇〞不影響免稅資格。此案尚需經立院審議通過。
  2. 「原產地規則(made in Taiwan)」另有規定。
  3. 跟現在透過國內公司經營型態有什麼改變?上班地點不一樣了。譬如:國內甲公司有部分三角貿易業務,可透過OBU A在政府核准的區域內(桃園大園倉儲物流產業園區、台北港園區等)註冊登記並招募員工進行「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工作。
  4. 現行規定(目前的操作規定類似大陸上海自貿區內企業):
    第 21 條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現行條例沒有免徵所得稅)
    自由港區事業自國外運入自由港區內之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但於運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物規定補徵相關稅費。
    依前二項規定免徵稅捐者,無須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押稅手續。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取得籌設許可者,於籌設期間適用前二項規定。
  5. 以下為行政院新聞稿;

行政院會通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

日期:107-10-04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4)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法案的修正,可落實我國就歐盟稅制調查案承諾事項,符合歐盟要求的租稅措施,有利於國際經濟合作。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及財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兩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據「歐盟經濟特區租稅優惠構成有害租稅慣例指引」及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稅約範本精神,修正免徵營所稅之適用對象條件為「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適用之營業形態為「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之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等,並增訂管理機關審查核准機制。(設管條例第29條第1、3項;機場條例第35條第1、2項)

二、配合營所稅結算係以年度為基準及符合歐方要求之信賴保護原則優惠適用期限,增訂過渡條款及適用準據。(設管條例第29條第4、5、6項;機場條例第35條第3、4、5項)

三、配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4第1項特定政策租稅優惠應明訂實施年限規定,於機場條例增訂優惠期限條款。(機場條例第35條第2項)

檔案下載:討二交通部懶人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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