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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外資在台辦事處不需申報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平台



資料更新時間:2018/11/21
關鍵字: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外資 #代表處設立 #OBU #境外公司
  1. 依照新修訂公司法要求國內公司每年應定期申報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資料,分公司也應配合辦理申辦。查外資來台設立在台辦事處者無相關規定應該無須申報。另外一個與之相關的是國內金融機構對既有帳戶/新開立帳戶需填寫〝客戶資料表-法人實體〞與主要股東資訊申報不完全相關。
  2. 公司法相關規定。第 22-1 條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3. 分公司應配合之。第 377 條 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之二,於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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