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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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外資 #代表處設立 #OBU #境外公司 #外資分公司 |
經網友指正並經經濟部確認:
- 公司法 第 377 條 規定所稱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是指此段文字〝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並未包含 第 22-1 條申報部分。
- 因此,外資在台分公司與外資在台辦事處均無須申報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平台。延伸閱讀:外資在台辦事處不需申報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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