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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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巴拿馬文件 #Mossack Fonseca #反洗錢 #ICIJ |
- 發生在2016年4月的「巴拿馬文件」案仍有後續,根據國際記者聯盟ICIJ之報導美國對Mossack兩名員工以涉及洗錢與詐欺起訴;〝According to the DOJ, Mossack Fonseca employees deliberately created bank accounts in tax havens to hinder enforcement investigations and advised U.S. taxpayers to secretly repatriate money. The names of the real owners of shell companies “generally did not appear” on offshore company paperwork.
根據美國司法部的說法,Mossack Fonseca事務所員工故意在避稅天堂設立銀行帳戶阻礙執法調查,並建議美國納稅人秘密匯回資金。空殼公司的真正所有人姓名通常都沒有出現在境外公司的文件上。〞
- 參見以下境外公司架構說明及「巴拿馬文件」相關報導,Mossack在部分案件中也扮演了〝秘書公司(直接面對客戶)〞的角色,或許因此遭到起訴。一般來說,註冊代理人未必同時具有雙重身份。
- 同樣的,若此案中是由美國當地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提供類似服務,被起訴的就會是他們。至於國內,會不會有因為違反洗錢防制法而遭處分的業者(會計師、律師,甚或管理顧問公司)值得關注。*管顧公司不在洗錢防制法非金融業者內。但洗錢防制修正後,很多事都有可能。
- 106年6月28日施行的洗錢防制法,有關洗錢的前置犯罪,和修正前的規定,有什麼不一樣?
資料發布日期:106/06/19
最大的差異,在於本次修法參考FATF有關洗錢防制40項建議第3項關於前置犯罪的的類型,降低前置犯罪的門檻範圍,以往必須要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大犯罪,才能構成洗錢罪的前置犯罪,修法後,只要是最輕本刑6月以上之罪,即屬於洗錢罪之前置犯罪。此外,參考國際規範,納入商標法第95條侵害商標或團體商標罪、第96條第1項侵害證明標章罪、第96條第2項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他人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第1項後段、第47條之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罪、第42條詐術未扣繳或未代徵稅捐罪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教唆或幫助詐術逃漏稅捐罪、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第45條之罪、資恐防制法之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分子罪、資助恐怖組織罪。另外,原本對於刑法業務侵占罪、詐欺罪、重利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需犯罪所得達500萬元以上才能構成洗錢罪之前置犯罪,本次修法後亦刪除關於500萬元金額門檻之限制。
-摘錄自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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