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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關於 OECD要求租稅天堂申報〝實體(Substance)〞稅務居民身份之我見



資料更新時間:2019/02/22
關鍵字:#OBU #境外公司 #中岸 #經濟實體 #Economic Substance #MID-SHORE #黑名單 #Blacklist

此事因為媒體報導加上各註冊地區全面的推動難免造成恐慌。又因為修法仍持續進行中,沒有進一步的消息更加深了不確定感。試對常見的問題說明如下:

緣由:租稅天堂所註冊的公司既不屬於當地稅務居民、也不屬於任一國家的稅務居民OECD認為需要釐清。

1、租稅天堂會消失?租稅天堂不再?

不會。我們所熟知的註冊地區大多是兩套公司法供當地居民與境外居民申設。若因OECD壓力要對公司課稅,則讓IBC(國際商業公司法)落日即可,沒有必要此次修法。譬如之前的汶萊;或模里西斯 GBL2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前維持免稅(落日)之後僅有GBL一類型公司(GBL1亦將修改)

2、只有BVI、Cayman 將做實體要求?

不是,除了媒體熱烈報導的BVI、Cayman開曼之外,塞席爾、貝理斯、聖文森等均已傳出修法訊息並自2019年1月1日實施。國內較少使用的澤西島、根西島、百慕達等也有因應。

3、如果最近有境外公司設立需求,應該挑選沒有修法的註冊地嗎?

不這麼認為。若環境始然,尤其列在EU黑名單Blacklist的地區很難不做某種程度的改變。如果註冊地政府因而作了某種程度的修法即代表還想繼續維持此項業務,因此我們更關注目前尚未傳出修法風聲的…薩摩亞。薩摩亞在2017年底列入EU黑名單迄今未移出

4、既然已經確定修法了為何不趕快公布該如何因應?

舉例說明,BVI要求下類型公司需在2019年6月30日前聲明稅務實體並在2020年申報:•Banking business、•Insurance business、•Fund management business、•Finance and leasing siness、•Headquarter business、•Shipping business、•Holding business、•Intellectual property business、•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re business 試問,如何判定這類型公司、Headquarter or Holding 如何區分、BVI 公司是否屬於上述九大類是自我聲明、還是需要檢附佐證資料? 如果採簽署決議案聲明公司不屬於以上九類呢(既沒有〝實體Substance〞的要求)。因此,除非有進一步的法條公布,目前所做的任何動作都沒有意義

5、如果我的BVI(舉例)公司申報了稅務實體在台灣就要在台灣納稅嗎?

依照財政部規定,我國稅務居民編號TIN以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而定,若細則頒佈後僅要求做稅務身份聲明,就如同之前境外公司申報最終受益人一樣沒有影響。另外,我司可代辦申請境外公司香港稅務居民或台灣稅務居民身份;申請稅務身份與納稅是兩個不同課題

6、依照以上說法這次的修法毫無影響嗎?

不能這樣說。還是要看實施細則公布之後而定,另外,公開發行公司也沒有辦法這樣操作,所以還是有影響的。

另外,後續需留意各註冊地修法內容不盡相同、作業規定各異,除了註冊地政府法規頒佈外,註冊代理人的要求、秘書公司能提供何種協助都是未來影響此事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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