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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塞席爾Seychelles 無經濟實體(Economic Substance)要求



資料更新時間:2019/04/19
#OBU #境外公司 #中岸 #經濟實體 #Economic Substance #MID-SHORE #黑名單#Blacklist #BVI #Cayman
  1. 塞席爾並未針對OECD要求訂定經濟實體(Economic Substance)專法,而是直接修改該國境外公司法(IBC法)賦予境外公司可在塞席爾境內展開業務;即視同國內公司,並在修法中增訂境外所得免稅條文。可申請TIN稅號。因此,塞席爾〝有可能〞是目前ES環境下設立優選。
  2. 註冊塞席爾公司尚需考慮銀行開戶問題,有些銀行不接受塞席爾公司開戶。
  3. 以下資料由塞席爾註冊代理人Vistra (瑞致達)於2019年3月19日更新。塞席爾商業公司法修法後仍規定源自於海外所得維持免稅、來源於境內所得需課稅,至於如何釐清公司是否有境內所得仍待實行細則公布而定(今年五月底頒佈)。塞席爾的作法仍須接受OECD在2020年之檢視;是否由灰名單改為白名單。
  4. 如需瞭解關於經濟實體(稅務居民身份)完整議題可參考:關於BVI、Cayman 實體議題目前最完整文章-20190226
  5. 更新前文:塞席爾Seychelle 修法。配合OECD要求需具有稅務居民身份(經濟實體)。

最新資訊:塞席爾《2018 國際商業公司(修訂)法》

如較早前提及,塞席爾政府已推出《2018 年國際商業公司(修訂)法》2018 年第 12 號法案,生效日期為 2018 年 11 月 30 日。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2018 年國際商業公司(修訂)法》2018 年第 15 號法案對國際商業公司法案作了進一步修改。

該修訂法中最相關的變化在於每家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IBC)現須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OECD) 的標準,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現可在塞席爾開展業務

• 如該國際商業公司在塞席爾開展業務並且是稅務居民,則有責任繳付塞席爾營業稅。

• 如該國際商業公司僅從國外獲得收益,則其任何收益或利潤均毋須於塞席爾徵稅。

塞席爾實行地域來源徵稅制度,即塞席爾稅務居民須為源自塞席爾的收益徵稅,但不用對來自國外的收益徵稅

因此,現時運營中的國際商業公司從國外所獲得的收益將繼續毋須於塞席爾繳付收益或利得稅

我們期待有關新修定的進一步明確指引,以向閣下發佈即時更新。

在此範疇上,經合組織(OECD) 在 1 月下旬的一次會議上就損害性稅務措施對多個司法管轄區進行了評估並確認了該進展報告,當中包括塞席爾。我們很高興分享該進展報告顯示塞席爾己符合「稅基侵蝕

和利潤轉移」(BEPS)標準內行動 5(即「損害性稅務措施」)的要求。(注意:行動 5 是為評估某個司法管轄區的相關稅收優惠制度有否對國際社會的其他成員造成損害)。

儘管塞席爾已符合上述要求並就經合組織的建議對其稅法進行了修改,但塞席爾隨後亦就歐盟對其稅制所潛在的擔憂而再度被歐盟接洽。

歐盟於 2019 年 3 月 12 日舉行會議,以評估合規是否符合其黑名單標準。重要的是,塞席爾不被列入黑名單,並跟開曼群島及英屬維京群島等同列入“灰名單”-即承諾在 2019 年底前符合歐盟的標准

雖然目前尚未清楚塞席爾將被要求符合什麼標準,但塞席爾政府正密切與歐盟解決有關事項。屆時可能引致進一步的法規變更,當中可能包括現時其他傳統離岸中心所被要求的實質需求。

“灰名單”本身並沒有任何制裁,唯獨將意味著塞席爾須繼續接受歐盟於來年的審查。

我們將密切關注有關發展,以提供閣下關鍵的更新。

截至 2019 年 3 月 19 日,此詳細更新內容仍是正確的,並基於當前立法方向的一般指導,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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