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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註冊代理人Vistra 針對薩摩亞名列歐盟黑名單所發出的聲明(含此議題相關整理)

資料更新時間:2019/04/11
#OBU #境外公司 #中岸 #經濟實體 #Economic Substance #MID-SHORE #黑名單 #Blacklis t#BVI #Cayman
  1. 以下檢附註冊代理人Vistra 於4月8日針對薩摩亞名列歐盟黑名單所發出的聲明。
  2. 關於租稅天堂因應歐盟要求需取得〝經濟實質/稅務身份〞一事目前並未有進一步消息(也不會那麼快)。坊間目前對此議題的討論中個人認為主要爭議點有二:如何釐清該公司業務型態、稅務身份如何認定
  3. 如何釐清該公司業務型態。OECD要求透過租稅天堂若進行銀行、保險等九類經濟活動時需做經濟實質證明,假若透過薩摩亞公司操作三角貿易、收付佣金等經濟活動,依照目前作法即不需要做經濟實質手續,那麼,註冊地政府如何分辨任一公司的經營型態?坊間有認為需提供境外公司財報佐證,個人對此觀點存疑。
  4. 稅務身份如何認定。符合規範內銀行、保險等九類經濟活動則需提交海外稅務身份或取得當地稅務身份,針對註冊地如何認定海外稅務身份一事,坊間也有一說會憑藉境外公司在該國的繳稅憑證(稅務機關核定通知書)認定,個人也對此觀點存疑。主要原因是各國稅務申報時間不一、取得核定通知時間更晚,對註冊地來說很難律定申報截 止日;甚至提供上一年度的稅務核定資料,會導致時間上的落差。另外,若該公司同時進行銀行與控股兩項經濟活動繳稅憑證如何顯現?
  5. 除取得海外稅務身份外另外一途即是取得當地國稅務身份。關於這點更需要相關配套周全方能操作(當地會計師機構、當地公司法修訂確定海外所得稅率及公司註冊條件等)依照時程推算,這應該會落在前兩項細則頒佈之後才能明朗。
  6. 最壞情況。不外乎;各註冊地所擬定的方案不被歐盟接受或是個人上述3、4項推論錯誤,採取了難以執行提供財報+審計申報方案。若如此也不難,走第5項或辦理遷冊即可。遷冊涉及主體資格改變,因此個人認為不在優選方案中。

綜觀外電消息,2018 BVI等註冊地區針對經濟實質的修法是為爭取2019年脫離EU黑名單(目前列灰名單中),各註冊地希望爭取2020年能脫離灰名單;代表歐盟認可目前作法。若否,則在2021年6月30日前需做改善。因此,此議題不會在短時間內有答案、無須焦慮,留意我司公告即可。

薩摩亞—歐盟黑名單最新資訊

尊敬的客戶,我們於較早前 2018 年初曾致函貴方,告知歐盟(EU)已完成他們的“非合作”稅務司法管轄區名單(統稱“歐盟 黑名單”)。當時名單上列有17 個國家,而歐盟曾表示他們的目標是每年至少為名單作一次審查,從而將任何國家因表明對歐盟作出承諾並遵守其商定標準的情況下從名單上刪除。

薩摩亞被納入黑名單的決定皆因歐盟聲稱該國擁有損害性的稅收優惠制度,和未有符合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BEPS) 的最低標準,以及未承諾在 2018 年12月 31 日之前解決這些問題。

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

從那時起,歐盟對司法管轄區內的所謂 “缺乏經濟實質”存著更多憂累。因此,許多國際金融中心不得不在 2018 年底前引入所謂的實質法規,以脫離歐盟黑名單。這包括所有傳統的離岸司法管轄區如英國的皇家屬地,及海外領土(CDOT)如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澤西島等。

眾多司法管轄區包括所有海外領土,均對歐盟所提出的實質要求作出承諾,並已在 2018年年底截止日期前成功通過立法。歐盟現已在評估其黑名單在遵守標準的情況。請注意,薩摩亞尚未通過經濟實質法規。

預期是,如該公司正在進行任何相關活動*,那在其註冊成立的司法管轄區內便可能需要實質要求;如沒進行相關活動,則可能不需要額外的實質需求。這可能適用於所有從事相關活動的法人實體,除非他們是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歐盟的黑名單評估

歐盟於 3 月 12日召開會議,評估其黑名單上各國在遵守其標準的情況。在該評估完成後被列入黑名單的司法管轄區名單如下:美屬薩摩亞,阿魯巴,巴貝多,貝里斯,百慕大,多明尼加,斐濟,關島,馬紹爾群島,阿曼,薩摩亞,千里達和多巴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美屬維爾京群島和瓦努阿圖。薩摩亞仍然被列入黑名單,因其尚未成功通過經濟實質法規 。

現時對黑名單將能帶來的影響尚未確定,但預計歐盟將尋求實施制裁,並同時與所明列的司法管轄區聯繫,確定其可採取哪些措施以求從黑名單中刪除。目前就怎樣實施制裁還尚無協議-歐盟暫稱之為'防禦性措施'-但將可能與稅收或非稅收相關。

我們期待歐盟提供進一步的指導,並監察對黑名單上的司法管轄區的潛在影響,以隨時向您通報。目前,由於薩摩亞並未提出為經濟實質立法,因此暫不需要採取任何行動。

在此期間,如您需要進一步的説明,請隨時與我們聯繫。

*歐盟和經合組織最近所確定的相關活動包括:

  • 銀行
  • 保險
  • 海運
  • 基金管理
  • 融資和租賃
  • 總部
  • 分銷和服務中心
  • 控股公司
  • 智慧財產權

請注意,與其他相關活動相比,從事控股公司活動的公司所需的實質要求預計將較簡化。

截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本信函涉及的細節內容均準確無誤。本信函僅根據當前立法說明提供總體指導,不應作為判斷依據。所有結構都應根據自身特點進行評估。我們將樂意為您提供初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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