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 經濟實質守則草案現已發佈 -更新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
尊敬的客戶:
繼我們於 2019 年 3 月 15 日致函貴方有關 2018 年英屬維京群島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夥)法案(該法案),我們的後續行動是向您提供以下最新資訊。
英屬維京群島政府曾向歐盟承諾將緩和歐盟對其虛設的“缺乏經濟實質”的擔憂。為兌現此承諾,英屬維爾京群島政府於 2018 年年底前提出了該法案。
2019 年 4 月 23 日,英屬維京群島國際稅務局(ITA)終發佈了經濟實質守則草案(該守則草案)。 該守則草案是對有關法案的補充,其中包括如何符合經濟實質要求的詳細資訊,以及解釋有關立法和 ITA 在履行其職責方式的指引。須強調的是,此“守則” 僅對法規作解釋的指引,並不構成法律約束力。
該守則草案現已發行。BVI Finance 目前正開展教導會議,以獲取有關準則的回饋。預計最終守則將於 2019 年5 月初至中旬發佈。當最終守則公佈後,我們將與客戶開展廣泛的溝通活動,包括研討會和網路研討會,以協助客戶更好地理解及確保對新守則履行合規。
守則草案所提供的更多細節
該法案適用於根據“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和“英屬維京群島有限合夥法” 成立或註冊,並從相關活動中獲取收益的所有法人實體。然而,英屬維京群島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居民除外(歐盟的非合作
司法管轄區名單所列地區除外)。
非稅務居民及其證明方式
任何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從事相關活動但屬於英屬維京群島以外的稅務居民,均不包括在此法規範圍內,亦無經濟實質要求。該法案和準則要求此類別的公司必須提供英屬維京群島司法管轄範圍之外的稅務居民證明。
主營業務收入及相關活動
該法案規定,進行一項或多項相關活動的法人實體必須在英屬維京群島開展與該相關活動有關的“產生主營業務收入的活動”(CIGA)。守則草案第 3 條例聲明,“如一個法律實體在任何財務年度期間從該相關活動中獲得收益,則其將被視為在英屬維京群島進行相關活動”。 因此,一家公司若要被納入此法規範圍內必須:
- 開展相關活動,
- 從相關活動中獲得收益,
-在英屬維京群島繳稅。
然而請注意,在教導活動期間,BVI Finance 已將條例 3 確定為重點範圍,和有可能作出變更。 我們將及時通知閣下有關變更。
相關活動
沒有從事相關活動的英屬維京群島實體均不受此法律範圍約束,也不須提供實質內容。
歐盟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最近確定的相關活動包括:
• 銀行
• 保險
• 海運
• 基金管理
• 融資和租賃
• 總部
• 分銷和服務中心
• 控股公司
• 智慧財產權
關於守則草案相關活動的重點包括:
1.投資基金不受經濟實質要求的限制,除非它們進行與該法案範圍內的任何相關活動。
2.控股公司業務和僅股權控股實體:實體除持有股權以外,進行的任何投資活動將意味著它不是純粹的股權持有實體。因此,除非該實體正在進行上述其他類型的相關活動,否則不受經濟實質的約束。該守則還確認如相關實體僅持有股權(即僅持有其他實體股權,並僅獲得股息和資本收益),則對其擁有足夠且有適當資質的雇員及足夠的經營場所的經濟實質要求,也許可以通過英屬維京群島註冊代理人和現有註冊辦事處予以滿足。
3.融資和租賃業務:提供信貸作為“不同類型業務的附帶部分”的實體將不被視為進行融資和租賃業務。只有在信貸提供本身可以被視為商業活動的情況下,該實體才會被視為開展融資和租賃業務。為投資目的持有債務或債務工具的實體將不被視為提供信貸融資(因此不屬於融資和租賃業務)。但請注意,關聯公司間的有息公司間貸款可能落入該業務範疇。
4.總部:一個實體是否進行總部的業務並不取決於其在集團架構中的地位。乃完全取決於它為集團的其他公司,無論是母公司或是子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我們隨時為閣下提供支援
雖然最終守則尚未公佈, 但作為英屬維京群島公司的董事、業主、經理,您必須立即採取行動。閣下需確保瞭解該新立法及其影響, 以便為您的實體作最佳決策。瑞致達團隊可協助閣下確定其實體是否在法規範圍內。
若是在範圍內, 則確定該實體是否正進行 "相關活動"。我們正在建立一個經濟實質分類工具,將在最終準則發布後提供。我們還可幫助您準備相關公司決議,以證明您或您的管理團隊已作出合適的決策。
再者,我們可協助您作出適當的決策, 並對貴公司當前的合規義務進行初步評估, 及助您制定可行的未來戰略。
儘管每個實體需對其活動進行思量並分類, 僅當相關實體在開展其中一項相關活動時,並從該活動中獲得收入,而同時不是在其他地方納稅的情況下,才需在英屬維京群島建立經濟實質。這意味著並非所有客戶都需建立實質。 然而, 此分類過程相當重要,應謹慎管理。
英屬維京群島依舊是全球公司註冊的主要司法管轄區。瑞致達團隊可與您緊密合作, 以確定您的需求及對您的實體提供切實可行的選擇。
請聯繫您慣常聯絡的瑞致達連絡人或客戶經理以討論我們能提供的有關服務。 我們有該範疇的專家為您服務。
此致
你的瑞致達團隊
請注意: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本信函涉及的細節內容均準確無誤。本信函僅根據當前立法說明提供總體
指導,不應作為判斷依據。所有結構都應根據自身特點進行評估。我們將樂意為您提供初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