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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註冊代理人Vistra 發佈Cayman 經濟實體(ES) 指引 v2.0 —OBU



資料更新時間: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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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之前媒體報導所提到關於開曼ES修法進一步的認定條文是指《經濟實質指引 v1.0》、《經濟實質指引 v2.0徵求意見》目前《指引v2.0》已定稿,仍缺執行細則;我個人一直強調沒有細則其實無法執行,舉個例子吧;
    四大文章中都提到IP公司是此次ES修法中最受規管的經營項目,此時假設Cayman A公司持有IP智財權但是同時在台設立分公司且A選擇以〝具有海外稅務居民身份〞及〝控股〞公司向開曼申報;隱匿持有IP一事,試問Cayman 如何掌握A 持有IP智財權。
    若最終沒有頒佈明確的執行細則未必是壞事,即由秘書公司決定提交何種資料。查開曼公司註冊處迄20190519 有效存續108,035家公司。
  2. 參見以下資料中 〝從 2020 年開始,相關實體必須每年向有關當局通知:
    • (a)他們是否進行有關活動,
    • (b)若有關實體正進行有關活動,則該有關實體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有關活動的總收入是否在開曼群島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繳稅,如果是,那便可能需要應有關當局的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其稅務居民地址,以及(c)其財政年度結束的日期。〞
    正如同在ES修法初始個人觀點:如何釐清108,035中哪些符合以下9類有關活動?才有後續要求。
  3. 以下為開曼註冊代理人Vistra 所提供關於開曼《經濟實質指引 v2.0》所說明:
  4. 境外公司服務鍊:

境外公司服務鍊-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開曼群島 經濟實質法規資訊更新

尊敬的客戶:

我們於 2019 年 3 月 18 日曾致函貴方通知有關 2018 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案(經修訂)(該經濟實質法案)的通過。

作為開曼群島對歐盟承諾的一部分,開曼群島政府在 2018 年底之前引入該經濟實質法案,以減輕歐盟對其所謂 “缺乏經濟實質”的擔憂。

2019 年 4 月 30 日,開曼群島政府通過了以下法規:

•2019 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修訂附表)(第 2 號)規例; 和

•經濟實質指引 v2.0。

有關主營業務收入及相關活動更多的指引:

其中最重要是對〝產生主營業務收入活動(CIGA)〞定義所作出的變更,當中強調所有開曼群島的CIGA 必須在開曼群島內從事有關活動。

經濟實質測試(“ES 測試”)要求進行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

a)相關業務的”主營業務收入活動”(即“開曼群島 CIGA”)需在開曼群島進行;

b)在該群島就相關活動以合適的方式進行控制及管理; 和

c)根據在該群島進行的相關活動所產生的相關收入水準,需要i) 在該群島擁有足夠的經營開支;

ii) 在該群島擁有足夠的實體存在(包括維持營運場地或工廠,產業和設備); 和

iii) 在該群島擁有足夠數量的全職雇員或其他具有合適專業資格的人員。

自相關實體進行 “相關活動”之日起,“相關實體”鬚根據 ES 法進行 ES 測試,除非該相關實體已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前成立,否則必須在 2019 年 7 月 1 日之前符合此 ES 法。

開曼群島 CIGA 意指相關實體產生相關業務收入的相關業務活動必須在開曼群島進行。經濟實質指引 v2.0 對 CIGA 各類型的相關業務活動均給出了定義。

貴公司是否在範圍內?

該法案適用於所有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除非它們屬於開曼群島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歐盟的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名單所列地區除外)。

若該開曼群島公司是開曼群島以外的稅收司法管轄區內的稅務居民,該公司則不包括在此法規範圍內,亦無經濟實質要求。這同樣適用於沒有進行相關活動的開曼群島實體,也無須經濟實質要求

相關實體必須提交年度報告(即 ES 法規中定義為範圍內的開曼群島實體),以確定它們是否正在進行一項或多項於列表上所定義的相關活動。

歐盟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最近確定的相關活動包括:

• 銀行

• 保險

• 海運

• 基金管理

• 融資和租賃

• 總部

• 分銷和服務中心

• 控股公司

• 智慧財產權

請注意,與其他相關活動相比,從事控股公司活動的公司在需要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層面上明顯將較簡單易行

關鍵日期是什麼?

該法案於 2019 年 1 月 1 日在開曼群島生效。現有公司需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遵守經濟實質要求,並於當日起一年內履行彙報義務

而在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註冊成立的新公司必須立即遵守經濟實質要求,但彙報義務可從注冊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履行。

此外,從 2020 年開始,相關實體必須每年向有關當局通知:

(a)他們是否進行有關活動

(b)若有關實體正進行有關活動,則該有關實體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有關活動的總收入是否在開曼群島以外的司法管轄區繳稅,如果是,那便可能需要應有關當局的要求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其稅務居民地址,以及(c)其財政年度結束的日期。

不遵守規定是否會受到處罰?

正確。 如有關當局確定需要符合相關活動的 ES 測試的相關實體未能符合某財政年度的 ES 測試,則當局應向相關實體發出通告,通知有關實體其有關的決定,並提供有關任何罰則的詳細理由,指示該實體應採取的任何行動以符合 ES 測試,及有關實體可上訴的權利。

如有關實體末能符合有關 ES 測試,有關當局將處以一萬美元罰款,若於通知後的下一個財政年度亦末能符合,當局則可對相關實體處以十萬美元的罰款。

指引內還有其他資訊。因此,客戶必須立即採取措施確定其實體及其所從事的活動是否屬於實質要求範圍。

我們隨時為閣下提供支援

作為開曼群島公司的董事、業主、經理,您需要確保瞭解新法規及其影響,以便為您的實體作最佳決策。瑞致達團隊可協助閣下確定其實體是否在法規範圍內。若是在範圍內, 則確定該實體是否正進行 "相關活動"。我們正在建立一個經濟實質分類工具並很快能為閣下提供服務。 我們還可幫助您準備相關公司決議,以證明您或您的管理團隊已作出合適的決策。

我們可協助您作出適當的決策, 並對貴公司當前的合規義務進行初步評估, 及助您制定可行的未來戰略。

每個實體需對其活動進行思量並分類, 唯僅當相關實體正開展其中一項相關活動,並從該活動中獲得收入,並同時沒有在其他地區繳稅的情況下,才需在開曼群島建立經濟實質。這意味著並非所有客戶都需建立實質。 然而, 此分類過程相當重要,應謹慎管理。

開曼群島依舊是全球公司註冊的主要司法管轄區。瑞致達團隊可與您緊密合作, 以確定您的需求及對您的實體提供切實可行的選擇。

開曼群島正在依據 ES 法案為有關通告、彙報、合規和執法等職能開發系統及資源,並將在系統准備妥當後發佈其使用者指南。與此同時,如您有任何疑問,請聯繫您慣常聯絡的瑞致達連絡人或客戶經理。我們有該範疇的專家為您服務。

此致

您的瑞致達團隊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本信函涉及的細節內容均準確無誤。本信函僅根據當前立法說明提供總體指導,不應作為判斷依據。所有結構都應根據自身特點進行評估。我們將樂意為您提供初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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