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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隱匿銷貨收入逃稅(含OBU) 重罰



資料更新時間:2019/07/10
#OBU #個人帳戶收取貨款 #海外所得 #財政部賦稅署頒佈個人海外資金匯回應否補報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OBU資金回台
  1. 以下為經濟日報刊載查稅案例:企業負責人透過個人帳戶來規避營業稅及所得稅遭查。在此之前已經PO過很多案例都是因為〝個人帳戶〞資金收入遭查稅,不該這樣做。當然也包含OBU資金匯入個人之DBU帳戶;無論是自己、親屬、人頭。
  2. 藉此案例談另外一點:近期因為政府鼓勵台商海外資金回台的話題有詢問能否將OBU資金匯回台灣,這些詢問大概都有同樣的誤解:台商認為若能證明OBU投資成本100萬美金、OBU回台101萬美金誠實申報1萬美金所得(OBU內另保留部分所得)這樣OK嗎?以下案例某甲透過個人帳戶隱匿遭罰,台商透過OBU隱匿不罰?不會只有1萬鎂課稅。維詮服務項目中尚有代辦經濟部投審會申報投資(大陸投資/海外投資)、申報投資減損等作業,就以往經驗中光是投審會所要求的佐證資料往往都無法齊備,更不說國稅局認不認成本100及101收入。
  3. 延伸閱讀:財政部賦稅署頒佈個人海外資金匯回應否補報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如果不是因為海外資金〝成本〞、〝所得〞難認定,政府才需要推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協助資金回台。
  4. 延伸閱讀:2017年8月即說明過此議題:OBU退場機制;報載國發會建議透過租稅特赦,吸引海外資金回流

隱匿銷貨收入逃稅 重罰

2019-07-09 23:52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企業私設帳戶避開發票,恐涉隱匿而遭從重處罰,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日前查獲一家漆料及光油批發零售公司,其負責人透過個人帳戶來收取公司貨款,藉以隱匿公司銷貨收入,該案依稅法遭從重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稽查發現該公司負責人的個人帳戶經常有多筆資金存入及轉出,深查發現該帳戶是提供給公司收付貨款使用,該公司將漏開立發票的貨款存入負責人個人帳戶後,再支付進貨廠商貨款,藉以隱匿公司銷貨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後查得該公司在整個107年度申報當中,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合計高達2,900多萬元,除補徵營業稅145萬餘元外,《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皆設有相關罰則,稽徵機關將擇一從重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不因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而有所不同,如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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